通常情况下,房屋定金由卖方收取,然而,若卖方与房屋中介之间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况,则房屋中介亦可受托代为收取定金。
而针对商品房购置协议来说,定金所针对的双方系房屋买卖的买方以及卖方,其主要功能在于确保买卖双方均能按期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
假设因其中一方违约导致无法顺利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定金便成为对守约方的有效保护及补救措施。
然而,房地产中介作为中间人,并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直接参与者,因此他们无权与买卖合同的双方共同签订定金合同或者向任何一方收取定金。
在未经卖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向买方收取定金无疑构成了一种越权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买房定金能退吗
买房定金是否能退,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一、出于购房者自身原因,定金不能退。
1、签了认购书反悔,定金不能退。购房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购房者交款后反悔,违背了认购协议的根本目的,定金是不能够退还的。
2、因个人征信贷不了款,购房定金不退由于个人征信属于购房者自身原因,因此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订,则购房者无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自己所缴纳的定金。
二、可以退还购房定金的情况。
1、开发商无销售许可证或者产权证,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导致购房合同无法达成。
2、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如已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
3、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如卖家对房屋信息表述模糊,合同主要条款无法确定,或者卖家对认购书中的条件,如房屋面积、价格等进行修改等。
4、买卖双方均无过错,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旧未能订立。如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致使该商品房项目未能建设或未能按原约定建设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定金转给销售代交合规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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