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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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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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保缴纳问题超出劳动仲裁范围,属于国家行政管理领域。争议如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或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补缴流程包括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等步骤。材料缺失可补充后办理,不符合规定则退还材料。
补缴社保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一、补缴社保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缴纳社会保险方面的问题并非劳动仲裁所能完全涵盖和解决,此类问题更多地归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领域。

例如,当关于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或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因为账户期限、缴费基准等原因所引发的相关争议发生时,应当由社保管理部门负责解决并做出相应处理。

另外,对于社保补交的具体操作流程,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几点:

首先,如果是以单位职工身份进行补缴,那么需要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在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其次,如果是以个人身份进行补缴,则需按照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并办理补缴手续;

第三,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对上述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备案;

最后,如果申请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将会打印出《核定表》一式两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自保留一份。

若申请材料存在缺失但表示可以补充完整,办理机构也会打印出《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两份,办事人员签字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自保留一份。

同时,办理机构会将所有材料退回给申请人。

然而,如果申请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同样会打印出《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两份,办事人员签字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自保留一份。

此外,办理机构还会将所有材料复印后退还给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二、补缴社保需要什么手续

补缴社保需要的手续有:

(一)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已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在同一缴费年度如果有可选择的补缴年限,可以多次进行补缴。

(二)申请补缴时,由参保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经办机构按参保人补缴时选择的缴费标准以及补缴年限进行补缴。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参保人申请,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并由本人确认后,经办人员签字盖章。

(四)申请补缴人员持《补缴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缴费。

(五)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应缴费未缴费的参保人,下一自然年度信息系统自动作废其上年度征集计划,不为其产生下一年度征集计划,待参保人本人下一年度持身份证原件到经办机构选择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后,经办机构为其打印《征集计划单》,参保人持《征集计划单》到指定银行进行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补缴社保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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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否属于仲裁范围
1、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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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社保属于仲裁范围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社保属于仲裁范围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社保是否属于仲裁范围是要分情况而定的:
1、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或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的受案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
3、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者对第二、三类社保争议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社保稽查部门举报,通过行政手段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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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是否劳动仲裁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补缴社保是否劳动仲裁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社保是否属于仲裁范围是要分情况而定的:
1、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或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的受案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
3、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者对第二、三类社保争议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社保稽查部门举报,通过行政手段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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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仲裁裁决范围吗
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仲裁裁决范围,应该是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保费的情形,应当由社保管理部门处理解决,用人单位因为赔偿社会保险引发争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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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工伤医疗费属于仲裁范围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医疗费属于仲裁范围吗
工伤医疗费属于仲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所以,工伤医疗费属于仲裁范围。
二、仲裁时效的计算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此外,对于劳动仲裁来说,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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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妹现在和公司有了一些经济上面的纠纷,想要去申请经济仲裁,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
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第
二,仲裁事项涉及的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   第
三,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仲裁法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中规定了确定仲裁范围的标准: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继承这些具有人身权内容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仲裁法规定可以仲裁的合同等纠纷,不仅限于经济合同纠纷,还包括技术合同、著作权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房地产合同以及涉外经济合同和海事、海商中的合同纠纷,现分述如下:   
(1)经济合同纠纷有:销售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2)技术合同纠纷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4)著作权合同纠纷有: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纠纷等。   
(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预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   
(6)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有:买卖合同、委托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等。   
(7)海事、海商中的合同纠纷。   仲裁法所说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指的是侵权纠纷。其中主要有房地产侵权纠纷,囚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证券交易纠纷和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侵权纠纷。
补缴社保是否是劳动仲裁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补缴社保是否是劳动仲裁的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社保是否属于仲裁范围是要分情况而定的:
1、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或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的受案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
3、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者对第二、三类社保争议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社保稽查部门举报,通过行政手段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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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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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围?
社会保险属于劳动仲裁范围,这是由于法律规范之中明文规定了因社会保险引起的纠纷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需要在发现单位未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保后的一年内提出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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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社保补贴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社保是否属于仲裁范围是要分情况而定的:
1、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或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的受案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
3、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者对第二、三类社保争议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社保稽查部门举报,通过行政手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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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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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社保是否属于仲裁范围是要分情况而定的:
1、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或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的受案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
3、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者对第二、三类社保争议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社保稽查部门举报,通过行政手段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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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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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围?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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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补缴社保问题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劳动仲裁委说社保不是他们的受理范围,如果不属于那应该是什么的受理范围?
[律师回复] 补缴社保问题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围这个问题,其实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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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常是指因侵权而产生的财产权益纠纷。也就是说,可以根据仲裁法仲裁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性,如果当事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非平等性关系,则该争议不能申请仲裁。
2.仲裁事项具有可处分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只有对具有可处分性的事项,才能通过签订仲裁协议的形式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3.争议内容具有财产性,即当事人可以提请仲裁的事项一定是基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产生的争议。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这种以人的特定身份为基础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旦产生,往往就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对其争议也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才能解决,因此,这类纠纷不得仲裁。
2.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这里主要涉及国家各类不同机关之间权力的划分,其中,是国家专门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机构,对于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当事人不得协议交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3.可以仲裁,但是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此外,从我国关于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看,这两类纠纷案件应当仲裁,而且,仲裁是提起相应民事诉讼的前置性程序,即只有经过仲裁解决,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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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围?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围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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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简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超范围仲裁的主要情形如下:

1)仲裁非经济纠纷,比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或者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等等。

2)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单方申请仲裁

3)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申请仲裁的仲裁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纠纷有哪些 按照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将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其合同纠纷主要包括: 1、一般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纠纷。 2、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纷。 3、著作权合同纠纷: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纠纷。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 6、其他民商事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指经常出现在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中的侵权纠纷。 房地产纠纷中的其他财产纠纷主要有:侵占他人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因使用房屋的附属面积,共用设施而发生的纠纷。 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纠纷主要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产生的纠纷。 涉及著作权的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而产生的纠纷;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而产生的纠纷;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所带来的纠纷;因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而产生的纠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所产生的纠纷;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所产生的纠纷等。 涉及工业产权的专利、商标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所产生的纠纷;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产生的纠纷。 以上纠纷,只要当事人达成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补充协议,都可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他纠纷只要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解决这类纠纷的仲裁协议,且不与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冲突,也可以将这些纠纷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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