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五级如果员工不愿意上岗怎么办
当劳动者遭受工伤之后,若产生了不愿继续从事现有岗位工作的想法,原则上看来是可以将之视为旷工事件进行处理,然而,若是由于工伤事故使劳动者不得不暂时退出工作岗位接受必要的治疗和康复,那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理应给予其充分的理解与支持,允许其不必到岗工作,同时,劳动者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也不应受到任何影响,用人单位仍需按照既定标准按月向其发放相应的薪酬待遇。
因此,在面对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可能出现的不愿继续工作的情况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需到岗工作的特殊情况,如若存在,则劳动者有权选择休息;
反之,若无此类特殊情况,劳动者就必须依规按时上岗工作,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视作旷工现象加以处置,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解除与其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可获得十八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每月获得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津贴。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五级如果员工不愿意上岗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