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婚离婚程序如何申请与办理
在中国,当涉及到现役军人的婚姻问题时,无论是夫妇二人均为现役军人还是其中一人为现役军人,在面临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单方面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均须首先通过军队内部的调停,在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后才能进入司法程序或是协议离婚程序。
具体程序如下:
1.夫妇均为现役军人,双方寻求自愿离婚:
(1)军人所属部队的政治机关领导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若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且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然后双方前往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2)若军人一方坚持离婚,而另一方坚决反对,部队可请求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相关部门协助调解,若调解无果,政治机关将出具调解结果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夫妇一方为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
(1)若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可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双方前往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2)若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则不能出具证明,除非经过政治机关调查核实军人一方确实存在严重过错。
3.夫妇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
(1)若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可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双方前往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2)若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则不能出具证明,除非经过政治机关调查核实军人一方确实存在严重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说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二、军婚离婚的时候财产分配问题如何解决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军婚离婚程序如何申请与办理”,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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