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是谁决定的
在我国,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均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并依法签发拘留证。
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被拘留者逮捕,则需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如遇特殊情况,可将申请审查批捕的期限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捕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执行拘留过程中,执行人员需向被拘留者展示拘留证,且被拘留者应在拘留证上签字或盖章。
若被拘留者拒绝接受拘留,执行人员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拘留是谁通知家属
刑事拘留一般是公安机关通过信件通知家属。根据法律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会以《刑事拘留通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拘留是谁决定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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