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免处后有哪些后果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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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该状况的法律后果包括:在犯罪档案中留下不良记录,影响公务员晋升和薪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同时,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了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如情节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特赦令免除等。此外,还有多种情况下行为人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定罪免处后有哪些后果

一、定罪免处后有哪些后果

该种状况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首先,尽管被认定为形式上的定罪免处,即免受刑事惩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没有构成犯罪事实,他依然会在犯罪档案中留下不良记录,也就是说,他将被视为有前科者。

其次,对于那些拥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而言,即使他们被判定为定罪免处,他们仍然能够保住公务员的职位,但在职务晋升和薪资待遇等方面无疑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再者,有些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免除了刑事处罚,但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判处刑罚的案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此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下,行为人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较小,不被视为犯罪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

(3)经过特赦令而免除刑罚;

(4)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若未告知或撤回告知;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定罪免处会当庭释放吗

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下,一般是会当庭释放的。《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定罪免处后有哪些后果”,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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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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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 补救
即责任人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19条对于该问题做出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 免责条款
民事法律中有“协议免责”,即所谓的“私了”。指受害人和责任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协商一致,同意免除责任人的责任。学者们谈到的免责条款就是协议免责的一种方式,另外,还有“事后协议免责”。在《合同法》中,免责条款更受关注。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 的条款。
在《合同法》的分则中对此作出过规定,以下举出较为典型的部分例子进行说明:
《合同法》第218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并非允许当事人无限制地约定,《合同法》第53条对于该问题做出了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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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免责,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免除部分或者全部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合同法》第117条对于该问题做出了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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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见《合同法》第311条。
3.债权人的过错:见《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
(二)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其
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其
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2.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
(1)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 。
(2)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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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见《合同法》第311条。
3.债权人的过错:见《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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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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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
(1)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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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条款无效。法律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情况的免责条款无效,理由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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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见《合同法》第311条。
3.债权人的过错:见《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
(二)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其
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其
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2.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
(1)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 。
(2)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3)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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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种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不得以这种方式了结构成刑事犯罪如医疗事故罪的医疗纠纷;赔偿数额上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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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这是指实施手术或复杂的临床检查前,由患者或家属或患者所在单位在医疗方已拟好的“同意书”上签字。笔者认为核种“同意书”的意义有两个方面:其
一,患方签字后,表明医方实施手术、麻醉符合卫生法规规定的程序,即从等距离意义上表明医疗行为合法。其
二,患方签字后,表明患方对该医疗措施的固有创伤及可能发生的医疗意外已经知晓,如确系医疗意外致使病人身体损害医疗方不承担。但该“同意书”不能免除医疗方的过失赔偿责任,医疗方不能认为只要患方在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上签了字,医方就可免除一切法律责任。
3、医方通过与患方签订协议免除。这种协议内容违法,是无效的,理由很简单:医方在医疗过程的业务注意义务是由法律、法规、规章、医疗操作规则明确规定的,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根本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变更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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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免税优惠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1.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技术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 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为,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性单位,自开业之日起, 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业务的,按其经营企业(以其实际经营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料和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的大宗煤歼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筑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在国家规定的老根据地、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林信用社在1995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年净收入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额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额+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斑、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①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②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③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④学校与其他企业联合创办的个人、单位和企业; ⑤学校校办企业转租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⑥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残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1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是指: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1 2.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1 3.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执行到1995年底。 1 4.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兔征所得税,是指: (1)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1995年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 (3)对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4)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1 5.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什么叫三险免责,三免责有哪些,三责免责的条款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三责险三责险,也简称三责,第三者责任险,全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法定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是指以被保险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法定保险。建立科学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构建系统完整的责任风险转移机制,增强肇事人的基本赔偿能力,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第三者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二、免责条款有哪些当发生事故时,虽然你购买了第三责任险,有保险公司帮你理赔,但是你需要注意几点了,就是你在购买保险时,上面有三责险不计免赔条款,你必须看清楚。因为这些条款存在的目的就是不管你有无责任赔偿,保险公司都不给予赔偿。
1.被保险人或者是被保车上的所有人的伤亡、财产损失都不赔偿;
2.用被保险的车从事违法活动,例如酒驾、无证驾驶、运毒等,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地震、战争、活动、、政府征用等因素造成的第三者的经济损失不予赔偿;
4.被保的车辆造成第三者精神损失、停电、停水、停业或者车子在被盗后造成的第三者经济损失等情况时,也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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