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约定税金谁来承担
在关于标的物所涉及的税收以及其他各项相关费用的承担责任方面,通常会主张遵循先前的协议约定,如果未曾作出过明确的规定,那么就应由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来负责承担。
也就是说,这份责任往往是落在了卖方的身上。
然而,我们对此种观点需要进行深度的分析。
根据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并且必须得到严格的执行。
但是,当我们面临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时,为何要让所有权人(也就是卖方)来承担标的物的税收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呢?这样做是否合理呢?实际上,国家向纳税人收取税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从各类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那里获取其经营所得,只要存在收入,就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税费,反之亦然。
税费的来源正是这些收入。
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交易中,虽然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由卖方保留,但这种所有权仅仅是名义上的,无法为卖方带来实际的收益,同时设立所有权保留的初衷也是为了确保债权能够得以实现,而当事人的本意以及买卖的最终结果都是为了完成所有权的转移。
买方获得了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权,并通过使用和收益的方式享受到标的物所带来的利益,因此由买方承担缴纳相关税费的义务是顺理成章的。
基于上述分析,在处理税费负担问题时,我们应该秉持以下原则: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则应由买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没有约定逾期利息,还可以主张利息吗
借条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没有约定税金谁来承担”,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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