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成为股东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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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成年人可作为公司股东,但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股权。法律规定未明确限制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成为股东,只是实际操作中多由成年人代理。因此,未成年人成为股东的法律政策依据主要源于公司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成为股东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一、未成年人成为股东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成年人身为自然人可以被视为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

尽管理论上存在这样的可能性,但实际上未成年人在担任公司股东时通常会交由法定代理人来行使他们的股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此外,只要符合法定的退休年龄要求,无论是成年人还是老年人也都具备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只不过,相较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的股权和其他权益往往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未成年人盗刷别人卡怎么处理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如果是盗窃并使用别人卡的,涉嫌盗窃罪;如果是伪造别人卡的,或者冒用别人卡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未成年人成为股东的政策依据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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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减免外方股东利润税政策是什么?
财政部减免外方股东利润税政策是月销售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话,他这个部分是进行增值费方面的免交的,还有一些其他的政策,就是对于一些小型规模的纳税人来说也是免征增值税的,这三项的减免政策的话必须是针对特定的免税的人员,而不是所有的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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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追加股东为被告的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股东出资瑕疵
股东出资瑕疵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作出裁定的条件是:
①公司无财产履行债务或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
②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
③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余额且不超过其出资瑕疵的数额。
二、公司人格形骸化
法人人格形骸化的公司一旦公司不能偿债,百般推托或者百般躲避,即使公司有财产,也早已转移到股东个人甚至于父母、子女等与公司无关人员的名下。
三、滥用一人公司人格
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人格情形或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要求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于个人财产。若股东拒绝证明或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四、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
股东利用职务便利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返还原物或者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的范围是转移、隐匿、侵占公司的财产范围或同等价值。
五、不履行清算义务
由于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公司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花钱转成都户口有政策依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户籍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也是国家对人口进行统计的一种方式,户籍的迁移也是有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关于户籍迁移政策各地都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出台了符合本地实际的落户政策,但是花钱转成都户口是没有政策法律依据的,成都的落户政策主要是为了引进人才和发展本地经济制定的,下面就将成都的落户政策进行了整理。花钱转成都户口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下面是成都落户方式和条件:
1、学历、职称类入户1)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天府新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2)在其他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并且,年龄45周岁以下并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适用范围:成都市五城区——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
2、国外取得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入户1)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且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权的留学回国人员;2)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及其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且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权,到我市工作的回国人员。
3、投靠类入户1)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市外无职业人员与本市人员结婚,夫妻任一方在本市有稳定收入且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本市户籍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市外未成年子女投靠。3)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本市户籍的退(离)休人员或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投靠本市成年子女的,本人或子女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注意:因购房、投资、纳税、居住期满、城建制入户本市5周年以上的,方可申请以上三类投靠。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是指对实际居住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二手住房、自建住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职工租赁本单位成套自管公房(单位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租赁房管部门成套直管国有公房。对租赁的私人住房不纳入合法固定住所范围。
4、购房入户1)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2)2014年6月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27.82平方米/人)。综上所述,花钱转成都户口是不可能的,这样落户宣传是一种骗局,因此想要落户成都的人一定要参照成都的落户政策进行自己的落户方式选择,只有这样的落户才具有法律效力,才是符合成都发展需要的,成都的落户政策主要是为了留住人才引进人才制定的,落户政策也是人才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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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自然人股东分红优惠政策有吗?
外籍自然人股东分红优惠政策是有的;对于外籍的人员一般从外商投资所得到的分红还有就是利息一般都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对于本国的股东一般在所得以的时候是需要进行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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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分红权的含义与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股东分红权的概念 所谓股东分红权是指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像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二、股东分红权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的列职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人民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但公司法同时规定了: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注意:如果全体股东没有特殊约定,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区红利,而不是认缴的出资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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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可以向股东诉讼吗?请告诉我,股东起诉的依据
[律师回复]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能否提讼,但是不能依据公司法.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它是一种典型的人合性与资合性兼备的企业。其中,劳动合作是基础。企业对其管理使用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股东大会,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企业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通常包括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两种。职工个人股是由职工个人自愿投资形成;职工集体股是由集体共有财产折价入股或向企业投资形成。原国家体改委经同意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有利于共同劳动条件的改善、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和劳动者长远利益的增加。股份合作制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现阶段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走向共同富裕的一条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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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改房政策
山东省要求,今后任何单位不得建购住房,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多占的必须交回或补偿差价;单位建房中利用公共资源和公权力影响而欠缴的税款也必须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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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能否起诉,股东起诉的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能否提讼,但是不能依据公司法.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它是一种典型的人合性与资合性兼备的企业。其中,劳动合作是基础。企业对其管理使用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股东大会,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企业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通常包括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两种。职工个人股是由职工个人自愿投资形成;职工集体股是由集体共有财产折价入股或向企业投资形成。原国家体改委经同意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有利于共同劳动条件的改善、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和劳动者长远利益的增加。股份合作制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现阶段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走向共同富裕的一条重要途径。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能否起诉?股东起诉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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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股东撤资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合资企业股东撤资应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需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不终止合资企业,合资中方退出经营、收回投资只能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其股份转让给外方乙获得转让价款,而且必须报合资企业审批机构批准。 二、合资企业运作程序 (一)中方企业向本司咨询,索取手册,了解动作过程对于尚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企业,本司可以提供初步调查研究报告、策划书。 (二)中方企业将下列书面资料邮寄、送达本司。 1、当地优惠政策;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 3、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4、合作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对当地资源、投资环境、土地使用状况、企业历史及现状,针对合资项目拥有的技术、产品、市场等优势,对项目的初步可行性方案等做出详细的陈述; 5、详细联系方式。 (三)本司收到项目建议书后,3-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选。发送商务信函邀请中方企业赴本司或投资商驻华机构考察并面洽合作范围、内容,签署备忘录。 (四)对项目进行实质论证后,确认中方企业具备合资条件,赴中方企业实地考察。 (五)综合评定考察结果,与中方企业一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立项及中外双方合资签订及相关法律手续,成立合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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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二套房政策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一步严格公积金贷款认贷标准,在市区范围内,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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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们公司是股份公司,股股份怎么分配,想知道东有好几个,不知道股东的股份怎么分配的
[律师回复] 把股权
首先分成两个类别:资金股权部分、经营管理股权部分。先把这两个部分的股权分别确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按这两个类别的角度。
  资金股权的确定得区分投资者的类型,一般来说个人投资得看投资人的个人特性了,机构投资则更多有一套价值评估的系统,这些评估方法很多,大家如有兴趣可以去参考《创业融资实践》这本书,写了很多实用的方法。这里我只是想谈谈对个人投资者的对待方法。投资者为什么要投您的团队,最重要的一般都是看重人,
其次才是项目。因此,我们也应该
首先从人的角度来对待投资资金占的股份比例的问题。比如一个投资者的控制欲特别重,很可能您就不要去奢谈控股了,而不如把精力转到如何通过扩大盘子让团队的收益增大;如果投资者是特别豪爽的,或许您可以获得控股权。总的一句话,更多的还是尊重投资人的看法吧。如果真的觉得不合适,看来你选择的投资人错了,应该变的是你,而不是他。   至于经营股权部分,总的比例定好了之后,就可以考虑每个人在团队中担任的职责和能力来评估了。这个方面可能有争持的地方,我的建议是设立一些简单的虚拟股权绩效评价系统。就是说在创业过程中让股东的股权随着个人绩效的变化有一定调整幅度的激励制度。这个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经营股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职责、岗位来分的,而不是按照人来分的。   如果您觉得还应该考虑创意角度的股份,那把这个方面单列。让最开始提出这个创意的人获得一定的股权回报。   因此,对待股权分配最基本的就是没有必要不好意思细谈,股权不谈好,在创业过程必然会发生各种问题。让股权不按照人来分,而是按照客观的资金、职责、岗位、创意等角度来分,能尽量避免随意的拍脑袋分配方式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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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老项目适用税率5%的政策依据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老项目适用税率5%的政策依据是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老项目适用5%的征收率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八)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
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股东分红权的含义和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分红权的含义和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股东分红权的概念
所谓股东分红权是指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像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二、股东分红权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的列职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人民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但公司法同时规定了: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注意:如果全体股东没有特殊约定,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区红利,而不是认缴的出资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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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首倡“单位专办员”工作机制。单位应授权一名以上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业务经办员必须与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登记的单位经办员一致,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需一致,才能办理单位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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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权的含义和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分红权的含义和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股东分红权的概念
所谓股东分红权是指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像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二、股东分红权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的列职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人民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但公司法同时规定了: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注意:如果全体股东没有特殊约定,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区红利,而不是认缴的出资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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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怎么写?要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股东合作协议应对以下四大重要方面做出规定
1、公司出资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必须有财产进行业务活动和承担债务责任,股东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是企业成立的前提。在股东合作协议中首先就要明确各股东的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以及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时间。现行公司法对于出资方式仍然有要求,并非所有对公司有益的资源都可以作为出资,例如在合伙企业中个人能力或者设备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在公司法中却不认可这些资源能够作为公司出资。因此,对于公司出资金额,时间,形式都应当做出明确约定。同时还应当约定好在到期未能出资的违约责任和变通措施,例如其份额可以由其他股东代缴并取得其股权,未出资不得参与利润分配等。
2、表决权表决权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主要途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分配,该分配可以不同于股权分配,也就可以不同于认缴和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比例。这对于平衡创始股东和财务投资者的表决权分配矛盾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那些除了资金外还能给企业带来其他资源或者具有更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的股东更大的事务决策权也是合理和必要的。
3、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是股东投资企业的最终目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企业利润分配的比例应当与股权比例保持一致,但很多时候公司为了更好的体现公司股东的贡献,让公司股东的管理能力,渠道资源参与分配,对利润做出不同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就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式。如果公司有类似不同于股权比例的利润分配安排,在股东合作协议中就要予以明确。
4、股东协议还可以对股东身份的继承做出约定通常来说公司股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是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东也可以通过股东协议和章程的方式做出特别约定,例如只能转让股权而不能继承。公司法对于这些特别约定所允许的是以公司章程条款的形式,因此必须注意到股东合作协议之外还必须将相关约定体现在章程中。
二、股东协议应该重点突出哪些条款
1、重大决策的制定。谁控制了董事会,就控制了公司,拥有对重大决策的制定权。大股东可以很容易做到控制董事会。通常,股东协议书可以有一个条款,规定一些特定的决策需要全体股东的批准。这种规定可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2、融资安排和股东给公司的贷款。公司运作起来经常需要股东投钱进来,为了保障投钱股东的利益,可以考虑拿公司的资产来抵押给投钱股东,并且支付合理的利息。
3、股份转让条款,指一个股东想买断另一个股东时如何处理的条款。一个常见的规定是,一方可以提出买断另一方股份的提议和出价,另一方有权决定接受还是拒绝。如果另一方拒绝,则必须要反过来按原来的出价买断提议方的股份。这种规定提供了对双方利益的保护和一个有效的股东退出机制。
4、股东离婚时导致股份被分割给前配偶时如何处理。可以考虑制定一个买断条款,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买断转给前配偶的股份。
5、股东有意外时,如死亡、残废时,如何处理。其实,股东协议因为涉及到不同公司类型,具体内容会有所区别。但是关于股东协议怎么写,需要有几点特别注意,并且是通用的,如股东出资、股权转让、股东表决权、利润分配等,这些都要写入到股东协议中。而且在股东协议中还要明确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等。总之,协议条款尽可能的做到全面,以防发生合同纠纷。
在我们厂加班是常事,不知道加班费要怎么算,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加班费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四、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五、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六、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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