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复执行规定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执行程序被中止以后,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法院重新启动执行进程:
1.申请人主动撤回其申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只有在遵守法定程序期限后才能再度提出执行申请。
2.根据已经做出的裁判文书被撤销的情况下,若另有第三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请求撤销有关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并获得有效判决对此给予支持。
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决定撤销对此类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的执行。
然而,随着随后的再审审理,原有的判决或者裁定可能被更改,从而使得恢复原先的执行变得必要。
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且已离世,无任何遗产可供执行,同时也未找到相应的责任承担主体;直到后来发现该已故被执行人仍有足够的遗产或者责任承担者可供执行的情况出现。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恢复执行是否要重新立案
恢复执行是否重新立案依据申请执行人意愿。
被执行人单方不履行协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而不重新起诉,也可以就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立案。
如果重新立案,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协议执行;如有其他不予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重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恢复执行规定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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