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吗
在票据丢失的情况下,失票人应该立刻通知票据的付款人以进行挂失止付操作;
然而,对于那些尚未记录收款方(付款人)以及无法明确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将不被纳入挂失止付范围之内。
接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相关款项。
失票人必须在通知挂失止付之后三个自然日以内,也就是在票据丢失之后的有效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失票人”是指持票人,即票据的最后合法占有人。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和诉讼要有一定的立案期限,所以为了防止票据权利被无权人冒用,应在发现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后,立即向承兑人申请挂失止付。
二、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哪些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3、普通诉讼《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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