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吗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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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失票人应立即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但付款人不明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适用此规定。付款人接到通知后应停付。失票人须在挂失后三日内,按法定程序向当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吗

一、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吗

在票据丢失的情况下,失票人应该立刻通知票据的付款人以进行挂失止付操作;

然而,对于那些尚未记录收款方(付款人)以及无法明确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将不被纳入挂失止付范围之内。

接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相关款项。

失票人必须在通知挂失止付之后三个自然日以内,也就是在票据丢失之后的有效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失票人”是指持票人,即票据的最后合法占有人。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和诉讼要有一定的立案期限,所以为了防止票据权利被无权人冒用,应在发现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后,立即向承兑人申请挂失止付。

二、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哪些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3、普通诉讼《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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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丧失补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票据权利的丧失补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挂失止付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提出申请,请求人民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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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什么法律
[律师回复]   要看是不是涉外的。  
1、不涉外的,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五条人民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四十六条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讼。  
2、涉外的,适用付款所在地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一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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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请求人的范围,包括出票人或承兑人,他们是实质上取得利益的人。只有取得实质上利益的人才是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对象。(
3)必须符合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因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补充救济手段,只能用在因消灭时效或票据事项欠缺而遭到的利益损失,因恶意取得票据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况不适用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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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业务实践中。在此期限内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票据丧失。票据权利就是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可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2。票据权利期限可分为二段,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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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票据无因性在诉讼中的例外及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抗辩理由票据无因性是指当票据设立或成立后具有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其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依据票据无因性原则,持票人可以抛开票据基础贸易关系不论,仅以票据关系向票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是,票据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第21条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人民银行1997年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而且要求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与付款人或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同时,承兑银行还应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在诉讼中,票据债务人可以下列原因请求支持其不向持票人给付票据价款。
一、票据无因性例外。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3、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4、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情况,伪造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三、超过票据时效。
1、持票人以载歌载舞怕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讼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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