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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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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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购房者在多种情况下有权提出售房申请,包括套型误差、面积误差、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商品房质量问题、延期交房、在建工程转让和法定不得转让的商品房等。在这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或与开发商重新协商,开发商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否则视为默认接受相关变更。
商品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

一、商品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条例的明确规定,除了合约条款本身所明示的事项之外,购房者均有机会提出售房申请。

具体来说,可能涉及到如下几个状况:

首先,套型误差较大。

针对采用按套(单元)计价方式进行销售的预售商品房,当实际套型与设计图纸出现显著偏差,且相关尺寸超过了预定误差范畴,倘若在合约中没有对相关处理方式予以约定,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或与房地产开发商重新协商确定总价款。

在此种情况下,如购房者选择退房,则开发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面积误差过大。

在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产生差异的情况下,若合约中未就此做出明确规定,当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过3%时,购房者同样拥有退房的权利。

此时,开发商应在购房者提出退房请求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将购房者已经支付的房价款项全额退还,并且还需要支付已付款项的利息;

再次,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对于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

除非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特殊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必须在变更确立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

购房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愿意退房。

若购房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内未做出书面回应,则视为其默认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因此引发的房价款变更。

若开发商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购房者发出通知,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最后,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必须是经过验收合格的商品房。

若在交付时发现商品房的主体结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若购房者认为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检验。

若经确认确实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此外,延期交房也是购房者可以考虑的一种情况。

购房者可以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出售的房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延期违约金

若开发商的延期行为超过了合理期限(通常为一年),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法院强制开发商退房;

另外,在建工程转让也是购房者需要关注的一点。

商品房预售后,开发商有意转让在建的商品房建设工程,须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商品房购买者。

购买者有权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

若购买者未能按照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商品房建设工程的受让方应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责任;最后,对于法定不得转让的商品房,购房者同样可以选择退房。

例如,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共有项目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商品房、权属存在争议且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商品房、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商品房等,这些类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二、商品房在预售后是否还能改名字

商品房预售后能改名字。

申请更名的办理流程为:

1、购房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更名缘由和情况;

2、开发商核实情况,结合项目销售和实际房价等情况确定是否同意;

3、购房者和开发商就更名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交款收据的更改手续。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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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商品房可预售
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那么究竟在哪些情况下商品房可预售呢?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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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可以退房的情况有哪些,商品房退房的
[律师回复] 商品房可以退房的八种情形 (一)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二)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三)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四)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五)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六)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七)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八)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 商品房退房的具体程序 如果购房者想要退房,买卖双方通过协议、判决或者仲裁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宣布合同无效并退房的,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购房者发出退房通知。购房者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过挂号信、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开发商提出; (二)办好各种手续。开发商应当退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购房者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 (三)开发商退还房款。开发商应当在购房者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购房者,并且办理完毕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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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律师回复]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犯罪是《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增加的一种新犯罪,修改刑法时纳入刑法中。刑法原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遇有这种情况,情节严重的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量刑。为了严厉惩治这种犯罪行为,补充规定单位罪名,以便惩治那些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这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
1)犯罪主体是从事批发、供销、零售等经营活动个人或者单位。(
2)犯罪客体是他人注册商标权。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与假冒注册商标者共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所有权。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人明知是假冒注册的商品而销售,广大消费者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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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具体表现是故意采购、推销、出售或者兜售假冒注册商品的行为。只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数额较大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是指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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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商品房可预售
1、内销商品房预售1、有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2、有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或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件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5、有纳入市建委销售计划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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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哪些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会终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哪些情形下会终止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终止情形: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包含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有哪些情况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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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商品房可预售
商品房可预售的情形有: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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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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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就商品房退房
1、延迟交房。2、没有产权证。3、开发商证件不全。4、面积误差超过3%。5、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六、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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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是否属于商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商品房广告是否属于要约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第十五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楼盘广告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应当视为邀约而非要约邀请:
1、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了说明和允诺;
2、该说明和允诺是具体明确的;
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
二、如何防范商品房广告风险
1、不能轻信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不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则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购房人最好进行实地考察,不能被开发商夸大其词的宣传迷惑。
2、在合同中落实开发商的宣传广告以及承诺,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增强对开发商的约束力,避免空口无凭。许多开发商都精通包装之道,在商品房的售楼广告中作了许多诱人的许诺。如果购房人因开发商虚假广告的误导利益受到损害,理论上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但通过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来维权,不是广大购房人乐见的事情。因此,建议购房人咨询专业律师,要求开发商将其广告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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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易中,哪些情况需要双倍赔偿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买卖中哪些情况要双倍赔偿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双倍赔偿。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双倍赔偿。
③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双倍赔偿。
④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双倍赔偿。
⑤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双倍赔偿。
二、商品房买卖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切实保护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有效制裁出卖人的欺诈和恶意违约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均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阐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惩罚性赔偿的特征,之后探讨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第
一、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问题
1、请求权主体是商品房的买受人。商品房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对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存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宅基地则不属于商品房,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买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购房目的可以是生活消费,也可以是投资盈利。
2、适用惩罚性赔偿尽适用于特定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的六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欺诈与违约行为,而虚假广告、定金陷阱、质量缺陷、面积误差等其他欺诈与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出卖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3、惩罚性赔偿是以合同无效或效力终止为前提。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首先应当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反之,即使出卖人存在欺诈与恶意违约行为,但买受人不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不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自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4、惩罚性赔偿不同于一般违约赔偿。合同无效与被撤销,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为履行利益。这两类赔偿以填补损失为目的,而惩罚性赔偿以惩罚为目的,出卖人欺诈或恶意违约,除承担填补性赔偿之外,另行承担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性赔偿必须以填补性赔偿为基础,不能单独适用。
5、惩罚性赔偿不同于双倍赔偿。该惩罚性赔偿并非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具体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适用于不同领域可以设计出不同法律制度,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完全相同。前者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的情形,赔偿限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后者适用于出卖人欺诈与恶意违约的情形,赔偿限额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具体赔偿数额通过具体案情,根据出卖人的过错程度、主观恶性、情节轻重、获利数额、损失大小、社会影响程度、经济状况,以及购房人受侵害程度以及填补性赔偿数额等具体情节由法官自由裁量。第
二、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之
一:恶意违约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恶意违约包括两种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至商品房所有权移转之前,出卖人对在建工程与建成后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名下财产,将在建工程抵押于第三人获取建设资金,或者将商品房再次出售于第三人。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审查抵押合同与后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人利益得到保护,意味着买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当然,保护第三人利益,不是为了维护出卖人的自由处分权,而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基于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以出卖人恶意违约,买受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而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为前提,反之,以下情形下买受人不必主张解除合同,更无需主张惩罚性赔偿:

1)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但出卖人及时解除抵押,买受人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2)第三人行使抵押权,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其权利优先于抵押权;

3)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但选择向前买受人履行合同,或者后买卖合同无效,前买受人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4)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第
三、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之
二:欺诈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欺诈包括四种情形: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出卖人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能预售商品房,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无效合同。转让抵押物应当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一房数卖,数份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情形下,由出卖人选择如何履行合同,最终结果只能由某一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而其他买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出卖人做为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产权调换,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如果出卖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予以支持,第三人合同目的将落空。出卖人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与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的事宜,出卖人隐瞒真相使买受人陷入错误,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买受人可以根据情况请求宣告合同无效,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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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商品房可以退房
1、开发商在售楼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起诉前也没有补上预售许可证的;2、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被他人获得的;3、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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