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动离职失业险就作废了吗
若劳动者于单位主动递交辞呈选择自行离岗,这通常会被视作解除劳动合同,也即俗称的“开除”或“除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被单位以“除名”方式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他仍然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失业者才能成功申请到失业保险金:
首先,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并且在过去的一年内,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以及个人都已经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相应的失业保险费用;
其次,劳动者的失业状态并非出于自身主观意愿所导致,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人为因素所引发;
最后,劳动者需要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同时表达出明确的求职意向。
因此,即使劳动者因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单位“除名”,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依然能够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自动离职有失业补偿吗
自动离职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四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自动离职失业险就作废了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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