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失业险就作废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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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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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主动辞职一般视为解除劳动合同,俗称“开除”或“除名”。但即使被“除名”,劳动者仍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但需满足条件:遵守失业保险规定,足额缴纳费用,失业非个人原因,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向。因此,即使因违规被除名,满足条件仍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自动离职失业险就作废了吗

一、自动离职失业险就作废了吗

劳动者于单位主动递交辞呈选择自行离岗,这通常会被视作解除劳动合同,也即俗称的“开除”或“除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被单位以“除名”方式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他仍然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失业者才能成功申请到失业保险金:

首先,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并且在过去的一年内,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以及个人都已经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相应的失业保险费用;

其次,劳动者的失业状态并非出于自身主观意愿所导致,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人为因素所引发;

最后,劳动者需要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同时表达出明确的求职意向。

因此,即使劳动者因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单位“除名”,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依然能够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自动离职有失业补偿吗

自动离职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四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自动离职失业险就作废了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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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销发票时,应把正数废票明细表和其他发票资料一齐打印,连同作废发票原件一起拿到国税局核销。
㈢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不能作废,应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129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参照《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转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1、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2、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3、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普通章。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按照国税发156号的规定执行,所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与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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