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户消亡,女儿是家庭成员,承包的土地可以收回吗?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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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女儿作为家庭成员,即使整户人口灭绝,其承继的土地权益也能得到保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人最多只能享有一处土地权益,女儿在别地拥有田产不影响母家土地权益。农村土地对于农民而言至关重要,需村庄集体妥善处理。各村委会代表将共商解决方案。
整户消亡,女儿是家庭成员,承包的土地可以收回吗?

一、整户消亡,女儿是家庭成员承包的土地可以收回吗?

您不必担心,家庭中若有女儿出嫁或居住地点发生迁移至其他村庄,其在家乡所获得的土地权益将依然得以保留。

在此领域,我们必须意识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每个人最多只能享有同一地区的土地权益。

因此,即便女儿在别的地方已拥有田产,甚至全家人均已离世,其母家的土地权益仍能得到稳定保障。

农村土地对广大农民而言,既是吃饭的工具,也是生存的支柱。

尽管整个家庭成员全部离世,但该地块并不会立即被回收,而是需要经过村庄集体进行妥善处理。

遇到此类情况时,各个村委会代表将会齐心协力,共同探讨最佳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主体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享有优先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整户消亡,女儿是家庭成员,承包的土地可以收回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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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秒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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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承包人的组成看,包括个人家庭承包、合伙承包、集体承包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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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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