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失业保险金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领取失业金所需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申请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第二,由雇佣方开具的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三,失业登记以及求职证明文件;
第四,根据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享有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申请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在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
其次,申请人必须是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失业状态;
再次,申请人必须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完成了失业登记手续;
最后,申请人必须具有求职意向,愿意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申请失业保险金需要什么哪些材料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必要条件是需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失业登记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明。
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与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后的第15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披露失业人员的名单及相关信息。
失业人员务必依照要求,携带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前往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完成失业登记程序。
在此过程中,失业人员需要凭借成功完成失业登记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应的个人身份证明,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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