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加股东为被告的依据有哪些
对于增加既有的股东作为被告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在该股东在企业设立之初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其法定出资义务时才会发生。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是由公司本身或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债权人提出诉讼申请。
然而,如果作为公司发起者的股东已经面临了承担相关责任的诉讼,那么就需要将这些发起者也列入被告名单中。另一方面,若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股东在其所抽逃出资额及其利息的范围内,对于公司因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则该等请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是什么
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可能会选择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对象,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第一种是公司在未经过合法审计、清偿及债权债务处理等程序之前就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注销工作。
这实际上导致公司在法律上的清算期限超过法定时限,从而形成法律上的潜在债务和债权人权益受损的风险。
因此,当债权人主张要求公司股东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此项风险时,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其次,如果由于公司在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下,又没有保存完整的财会记录甚至拒绝提供财会记录的情况。
那么,此时需要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此逃避债务的行为,如果这样的话,对于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需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最后一点是股东在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便抛售其持有的股权,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保持财产稳定,从而在面临债权人追讨时陷入困境。
因此,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前就转让了其股权,而新接手者对此事实应该清楚并且有意为之,那么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而新买家也应对此负有连带责任,这同样也是法院会予以支持的。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追加股东为被告的依据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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