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这可能表明在首次开庭审理完毕之后,主审法官发现第一轮庭审并未能全面深入地揭示案件全貌、或他认为有些关键证据及事实有待于进一步核实和调查,抑或是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当事人双方加以当面质证等复杂情况。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如存在下述任何一种情況,导致案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得以持续审理,则法庭可以决定暂时停止审理该案:
(1)被告人因患严重疾病而无法出席庭审现场;
(2)被告人逃离法院羁押场所;
(3)自诉人因患严重疾病而无法出席庭审现场,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
(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审理工作被迫中断,待上述原因消除后,应立即恢复审理。在此期间,暂停审理的时间将不会被计算入整个案件的审理期限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吗
在刑事案件的二次审判中,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用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然而,当被告人、自诉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第一级司法机关所确认的事实上有疑议,且这些疑议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的上诉案件、以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等等,这些应当按照规定应当开庭进行审理的情况下,法院应该组织合议庭并公开法庭进行审理。
首先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是原判决对事实的认定错误,或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条件下作出判例,这就需要裁定撤销原判决,将相关案件发回到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讯,直至查清事实真相之后再作出合理的判决;
第三种是如果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基础或法律依据,而原审法院却予以支持的诉讼请求,那么也属于二审改判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意味着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