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资房的归属性质问题,明确阐述如下:集资房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福利房范畴。参与集资建设的住宅房屋所有权分配,按照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来决定。若某位投资者全额支付了该房屋的售价,则可享有对该房的完全所有权;
如若仅仅只是部分出资,那么其将仅能获得部分所有权。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许多房地产开发商或者企业以集资为名,四处圈占土地资源,从而导致了大量产权关系混乱的现象。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明确规定禁止集资房进行交易。因此,全额集资建造的房屋并不应被视为福利分房的一种形式。
《劳动法》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二、单位集资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关于集资房在离婚案例中如何划分,若集资房在离婚事件发生时分属两人名下且已取得产权,则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通常以夫妻二人进行协商解决,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需向法庭提出申请,裁决结果将按照法庭审理判决为准。
然而,倘若集资房尚未完成产权变更或者尚未取得相应权属证明,此种情况暂无法进行权益分配和处置。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所示:
第一种情况是双方均主张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采取竞价形式予以获取;
第二种情况是双方都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之下则需要将房屋进行拍卖,随后所得款项再行平均分配;
第三种情况是,若其中一方强烈要求享有产权,也可让他先获得产权之后,再向另一方提供合理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单位集资房算不算福利房”,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