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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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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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起算日期是从消费者收到商品的第七个自然日开始。如果在这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出现符合法定解除购物合同条件的情况,消费者可以享受商品退款服务;否则,消费者仍有权要求售卖方承担更换或维修等义务。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的第七个自然日内选择退货,但特殊商品、生鲜食品、数字化商品和出版物等不在此政策范围内。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

一、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在收到商品起第七个自然日开始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益。若在这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出现符合法定解除购物合同条件的情况,消费者便可享受相应的商品退款服务;反之,如无法满足合法取消合同的条件时,消费者仍有权利请求售卖方承担有关更换或者维修等义务。对于那些通过网络、电视、电话或邮寄等多元方式进行销售的商家来说,消费者有权在收到所购商品后的第七个自然日内选择退货,且无需附带任何特定解释说明。

然而,以下几种类型的商品则排除在此“七日退货”政策之外:

(1)由消费者自行定制的特殊商品;

(2)易腐烂或容易变质的生鲜食品;

(3)消费者已在线下载并解压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

(4)已经交付给消费者的报纸和杂志等出版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二、七天无理由退款是否会要出运费

在现今数字时代,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但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输费用依法须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若商家与消费者另有书面协议约定,则应依据该事先约定执行。

若消费者参与符合特定条件的免费配送活动,然而退货后却无法再满足该活动的相关要求,那么网络商品销售商在办理退款时有权相应扣除其支付的运费部分。

同时,除了一些特殊商品之外,所有通过网络购物购买的商品都应该提供自到货日期开始的七日内有无条件退货服务。

当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商品能维持其原始质量、性能以及配件、商标标识,并且没有遭受任何损伤或瑕疵时,我们将认定这类商品属于质量完好的范畴。

对于消费者因检验商品而拆开了商品包装,或者为了要验证商品的质量、性能,曾实施的合理调整行为并不足以影响到商品的完整性。

但是,如果消费者对商品进行了超过检验和验证商品质量、性能所需的使用,导致商品价值降低严重且幅度较大,我们将视为该商品已经出现质量问题。

关于商品质量完好度的具体判断标准应参考以下内容:

(一)食品(包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划生育用品:

如果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受到明显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

如果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造,破坏、涂改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签、设备序列号等,存在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生成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保留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用品类:

如果商标标识被拆卸、磨损,商品表面受到污染、伤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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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即买卖合同纠纷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之间对支付货款的时间达成合意,诉讼时效即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哟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即如果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能够明确货款应当支付的时间的,则诉讼时效从该履行期限过后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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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向山东省高院出具批复,答复:“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即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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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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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抚养费从交通事故从定残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律的宗旨。  
二、原因:  

一,符合立法的价值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对残疾赔偿金明确规定从定残之日起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它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二,防止重复计算当事人的损失。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评残之日期间,伤者可以向主张误工费;  
1、误工费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无常参加工作或从事日常经营活动,因此造成的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赔偿;  
2、误工费即补偿受害者收入的减少,假使事故未发生,受害者也只能以收入的多少来尽扶养义务。  因此,支持受害者的误工费损失,即支持了受害者事故发生之日至评残之日的损失,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就应从评残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胡某的误工费损失即支持了211天,基本上计算至评残前几日。  

三,定残之日起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依据伤残鉴定报告,而从事故之日起计算没有依据,也不具操作性。  
1、伤残鉴定是科学量化受害人因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  
2、伤残鉴定是受害人民事救济、要求赔偿的依据,但是此鉴定报告不具有溯及力。退一步讲,如果被扶养人生活费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那么如果伤残鉴定结果未出来,或当事人在伤残鉴定前来主张,那么将没有赔偿标准作为依据来计算,这会导致不具操作性。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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