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的解决方案如下:
首先,可以考虑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协商既是争议双方自主行使自身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实践中的充分体现,因此,协商必须以自愿、平等并且真实为基本前提条件开展。
其次,也可选择使用行政手段来加以解决。当争议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和解协议,或一方对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表示反悔时,对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应上报至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对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应上报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确权有争议的土地如何办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严格流程包含以下步骤:
一、单位用地转让:
1.交易双方事先提出转让以及受让申请;
2.交易当事人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户口本等必须的材料;
3.办证人员收件之后,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及宗地状况进行缜密且详尽的检查和了解;
4.派遣工作人员到实地进行勘察测量;
5.的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并出具全面的评估报告;
6.认真填写转让审批表格,并附上费用相关表格和转让审批表格;
7.对经过审核的内容按照相应法规进行缴纳税款;
8.最后一步是办理转移登记编号,完成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登记工作。
二、对于私人住宅用地的转让手续,尽管与单位用地类似,但仍存在几点差异需要引起重视:
1.必须取得宗地共有权人的变通意见才能进行转让;
2.私人住宅用地的个人转让,需以当场签署的协议作为重要依据;
3.对于尚未交纳年租金的私人住宅用地,需先依法缴纳地价总额1%的有偿使用费,然后进行相关变更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土地确权有纠纷如何解决”,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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