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离婚案件中,即使未按时履行或拒绝承担提供子女抚养费用的义务,亦不可随意撤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探望权益。探望权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法律赋予之权利,不得因其未能及时支付必要抚养费用而予以任意剥夺。
然而,当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用时,另一方可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禁止对方行使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抚养权如何争夺
在涉及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诉讼案件当中,若一方具有以下所列举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有利条件,那么当夫妻双方都有意愿争夺子女抚养权时,抢夺到孩子的抚养权将更加容易实现。
例如:
倘若对方身患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是其他严重疾病,使得子女无法与其正常共处一个屋檐之下;
对方尽管具备承担抚养责任所需的经济能力,但却未能切实履行这一职责;
自己已经实施了绝育手术且由于各种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
子女长久以来都是跟随自己生活,突然改变生活环境会给他们的成长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
自己并没有孩子,然而对方却已经生育过多胎;
超过十周岁以上的儿童通过表达意愿,希望能够跟随自己生活;
个人收入稳定,而对方收入不稳定并长期离开家庭在外逗留;
对方存在不良习惯,如赌博、酗酒、吸毒等等;
以及自己的配偶还有其他可能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的行为和倾向,这些都不适合继续让孩子与其一起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后抚养费不支付如何取消探望权”,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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