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是不是终身合同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并不存在永久性劳动合同制度的概念,而是施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契约的机制。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协商达成的不具备明确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此处所提及的“无确定终止时间”,并非指劳动合同完全失去了终止的可能性,而仅仅是其具体的终止日期无法预知或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无固定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什么
鉴于若然双方协议一致取消或终止间劳动者之劳动合同,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取消或终止此劳动合同,即便无违法行为,也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以双倍偿付方式赔偿劳动者损失,这是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结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是不是终身合同”,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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