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没有宅基地的人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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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宅基地短缺者,可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提交用地申请,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务必确保申请流程规范,以提高宅基地分配效率与公平性。
农村没有宅基地的人怎么办

一、农村没有宅基地的人怎么办

1.须由申请人亲自向所属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交土地使用申请;

2.在收到申请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立即召集全体成员会议或者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村民提出的用地申请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

3.在经过上述步骤之后,若会议表决通过,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讨论结果上报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严格审核。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农村没有宅基地,拆迁怎么办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宅基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存在明确区分。

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整体,属全村村民共同归属,而农户仅享有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

当前,我们对于宅基地的政策实施方式为“一户一宅”。

当面临宅基地拆迁情况时,通常有以下两种补偿方式:

一是宅基地地本身的补偿;

二是房屋本身的补偿。

鉴于宅基地产权归属于村集体,这部分补偿将归于村集体,而不直接支付给宅基地使用者,同时房屋的产权则归属于该村民私有,因此室内整理的补偿将属于房屋所有人。

若村民原有的宅基地被征收,如若无其他宅基地可用,村集体应负责重新分配一处宅基地,以便村民在此基础上建造新房。

若无法提供新宅基地,则需为村民提供适当的安置费用以进行安置,并鼓励其自行选择合适的住房进行购买。

在此过程中,补偿标准必须确保村民生活水平不因拆迁下降,此乃基本原则

然而在某些地区,除宅基地及附属房屋外,还可能涉及人口和户口簿的补偿问题,意即一户可获得若干平方米的补偿,每个户籍人口也可获得相应的补偿,再结合实际宅基地地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等多个因素,得出最终补偿的总面积予以计算。

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之后,土地补偿款将归入村集体账户,即为全村村民共同所有,其后遴选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进行决策商议,确定具体的分配方案。

是否拥有本村村民身份,是决定是否有权分享征地补偿费的关键条件,而判定一个个体是否具备村民资格的主要依据之一便是其户口状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没有宅基地的人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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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不想办房产证,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是可以不办手续的。有土地证的话,办个规划许可证大概是半个月内能办好。
  需要去当地土地局所、住建所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并提交你重建的理由,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房屋重建。
但是现阶段一般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以,只要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一般都不会有人去做审批手续的,但是我建议您还是按照正规流程去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毕竟这个程序不难。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如下规定: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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