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吗
行纪合同性质上属于不要式合同类别。行纪合同主要是指行纪人以自身名义接受委托人为之提供贸易活动服务,并且在完成相关委托事项后委托人需向其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合同类型。在此类合同中,若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出现耗费的开支,通常情况下由行纪人自行承担,但如双方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则可另行处理。
此外,当行纪人实际控制并占有委托物品时,应尽职尽责地对该等物品进行妥善保管。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行纪合同属于什么合同,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行纪合同被划分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以及非法定要式合同等几种类型。
行纪合同指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以自己名义进行贸易活动,并在完成相应交易后,获取委托人所支付报酬作为回报的一种法律协议。
行纪合同只需要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达成交易的意愿达成共识便可以直接签订,无需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先履行其义务,同时也不要求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格式或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以自己名义进行贸易活动,并在完成相应交易后,获取委托人所支付报酬作为回报的一种法律协议。
而第九百五十二条则进一步指出,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行纪人自行承担,但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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