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请求赔偿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首先,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以期获得相应的补偿。
其次,若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事宜不予处理或答复,那么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人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分别立案审查,视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或是分别进行独立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二、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是怎么去确定有没有法律规定?
1.若行政机关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间,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起诉期限应自其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特定具体行政行为起计算,共计3个月。
但是,如果这一具体行为已经发生了超过2年时间而原告仍未知晓提请诉讼,或尽管已知晓具体行为,却未能及时提起诉讼,则最多只能延长至2年。
对于涉及不动产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作出之日距今已经超过了20年,对于其他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作出之日至今已经超过了5年,当事人主张诉讼的请求将被人民法院驳回不受理。
2.假设有公民仅声称曾与第三方进行过权力协商,但目前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他们曾向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相关行政机关反映过情况,或者表达过自身的权利主张。
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基础,他们的起诉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时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诉讼中怎么样同时提出行政赔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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