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是不是就是要破产
企业清算并不必然涉及破产情况。实际上,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由于公司解散或受到法律命令要求关闭而进行的非破产清算。因此,仅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其资产难以全额偿还所有债务或者其偿债能力显著减弱至足以引发破产的企业法人范围内,方才需要执行破产清算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二、公司清算是指什么意思
公司清算所涉及的事项主要是指当一家公司结束其生产运营活动之际,将其所有的固定资产,如各种生产设备、厂房以及办公场所等很快地进行出售,以获得相应的资金价值。
这些资金将用于按照指定的顺序来偿还尚未付清的义务债务,并在此之后依照法定流程宣示公司的解散状态。
对于公司清算这一议题,可以细分为自动清算与强制清算两种方式。
所谓自动清算,即是由公司的股东们自发、主动地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整理及处置,并实现资产的出售,然后按照相应规则把所得收益公平分配到各类债权人与股东手中。
而强制清算则通常意味着由于公司的现实财务状况无法覆盖其负债,从而引发债权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进而由法院签发强制清算命令。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清算并不等同于公司解散,而是作为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达成公司解散共识、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到期、陷入僵持的困境或因违反相关法规条文而被责令解散的合法行为。
清理解算公司的流程也必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并且公司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清算计划,依法处理好公司的各项债权债务事宜,以确保公司运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清算是不是就是要破产”,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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