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调岗
根据现行法规条例,企业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进行岗位调动和薪酬调整:
1.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
2.若员工因病或因意外伤害而丧失工作能力,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期满之后,无法继续从事合约中所约定的职位,则用人单位可为其重新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3.当劳动者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工作岗位进行相应调整;
4.在劳动合同签署之初,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难以正常履行,此时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共同协商,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包括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5.当企业面临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等特殊情况时,也可对劳动合同进行相应变更,以适应新的工作需求;
6.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且处于脱密期,那么在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后,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岗位变动都需建立在劳动者无法胜任当前岗位工作的前提之下,并且应有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作为支撑,否则任意进行岗位调动将被视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被辞有经济补偿吗
关于合格员工因自身能力问题而无法承担既定职务,经培训或职位调派尝试后仍然无法胜任岗位职责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经济赔偿。
然而,对于试用期内还未被定为企业用人标准范围内的任何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在未经调岗或培训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其劳资关系,且不需要给出经济赔偿。
首先,若用人单位以合意为基础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双方在自愿公正的环境下达成一致,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离职者发放相应的经济补贴。
其次,当员工在病假或意外工伤长时间处理后,无论其过去是否能够胜任原本的工作,还是有没有可能尝试公司安排的替代性工作,如果员工仍未能达到要求,并且在培训和调岗之后依然无法胜任的话,该员工就可能会得到解除劳务合同并争取经济补偿的权利。
最后,如果当初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依循的客观和实际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使得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再继续执行下去,并且即便通过协商也没能商量出解决方案的话,用人单位也同样有权终止这个劳资关系,同时给予雇员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在试用期内被检测出来不适应岗位要求的员工,用人单位是有权利直接结束其劳资关系,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提供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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