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工资怎么算
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若属于劳动关系持续存在的时间段内,且劳动者提供了正规的劳动服务,则雇主应依法支付其相应的工资;
而当劳动仲裁之时劳动关系已告终结,则雇主无需再行支付工资。
此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欠发劳动者薪资所引发的争议问题,将不受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制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仲裁工伤赔偿有什么标准
若员工受伤程度尚未到构成残疾的范畴,则须对其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医院内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生活护理费用,并向他们支付事故发生后的工资,同时还需支付相关的交通和住宿费用。
而如果其已造成了较严重的人身伤害,除了上述所列的各项赔偿之外,还需要补充齐全的辅助器具、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当职工由于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出现伤残情况且被认定为属于一级至四级伤残时,应保持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变,但须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并且享有如下待遇:
首先,按照工伤保险机构的评定结果,每月从保险基金中获取一定数额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笔款项的具体标准,视伤残程度不同,分别为一级伤残最多可获得27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
其次,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定期领取伤残津贴,其数额标准依据伤残级别分为四档,一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为其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如伤残津贴实际所发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补足该项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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