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家庭冷暴力可被视为过错方的一种行为,原因在于家庭冷暴力同样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之内。
依照现行法规,任意一方对于另一方进行施加家庭暴力的行为,无论是表现为家庭冷暴力形式抑或是直接侵犯了配偶的人身权益和身心健康的家庭暴力类型,施暴者都将被判定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而受害方则有权在离婚诉讼期间向施暴者提出索赔请求,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冷暴力是家暴吗
在此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冷暴力与传统家庭暴力无异,均属家庭成员间常见的暴力侵害形式。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家庭暴力主要指家庭成员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长时间频繁进行谩骂、恐吓等手段对他人所施加的物理上和精神上的伤害或侵犯行为。
当受害者遭受配偶冷暴力达到严重程度时,已对原有的婚姻生活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夫妻感情趋于破裂时,受害方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也是可行的维权途径。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冷暴力是家暴是过错方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