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1.员工因工作而受伤或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评估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反之,如果是由于疾病或者其他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则应当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此时费用应由该单位进行支付。
若该鉴定是由被鉴定人自行提出申请,则费用应由被鉴定人在申请过程中预先缴纳,经过鉴定后,若结果显示其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以上,那么鉴定费用将由被鉴定人所在的单位承担;
若无单位,则鉴定费用需由个人自行承担。
2.对于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况,鉴定费用应由申请方预先支付。
若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原先的鉴定结论相吻合,则费用应由申请方承担;
若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原先的鉴定结论存在差异,则费用应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3.若因伤情或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应由申请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鉴定费用由什么来付
人力资源部门在承担因工伤所引发的赔偿责任时,理应包含对工伤职工的伤残鉴定费用的负担;
在此过程中,初次伤残鉴定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全权负责,具体包括鉴定费用、常规医疗检查费用、诊断所需费用以及鉴定人的差旅费用等等。
然而,若用人单位已经为其员工购买了全面的工伤保险并足额缴交相应保费的话,此类费用则可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
若是初次鉴定申请是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那里发起的,那么他们需要在提交申请之初就预先支付鉴定费;
待日后领取工伤待遇款项时,可以一并向保险机构或是用人单位进行索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鉴定费用由谁承担”,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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