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证人之间能互相追偿吗
若担保人为同一笔债务担负连带责任,那么在其中一名保证人已经全额承担了债务之后,该保证人便拥有向债务人或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进行追偿的合法权益。
而当保证人完成了保证责任之后,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该保证人还有权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之内,向债务人行使追偿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享有与债权人同等的对债务人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遵守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一般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保证制度旨在当事人在签署的担保协议中明确规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确保由所谓的“保证人”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这段期间内,一般保证的承担者——即这些债权人并没有向债务人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要求,那么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任何负担和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则不同,此类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限内正式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便失去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般保证人之间能互相追偿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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