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不服从安排开除有补偿吗
应对有补偿之策。
若企业未经与其员工充分商议便私自变更员工的职务或职位,那么当员工对新安排表示抵制并被解雇时,应获得相应的补偿措施;
然而,若是企业以非法理由解聘员工,那么员工还将有权要求得到赔偿金。
但是,若所分配的任务属于员工原本职责范畴之内,那么员工因重大过失而遭到解雇通常无法获取任何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员工不服从加班安排可以辞退吗?
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即使员工拒绝接受加班安排,企业也不得实施辞退行为。
对于企业组织的加班事项,应当按照既定的规范程序与相关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倘若劳动者对此提出异议并坚决表示反对,那么企业便无权强制其参与加班。
同时我们要明确,只有在得到劳动者完全自主意愿的前提之下,方可对其予以加班任务布置。
然而,在特殊的条件下,企业组织职工加班受到的法律期限限制是可以有所放宽的:
若出现诸如自然灾害、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其他种种原因导致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益遭受威胁,急需得到妥善处理;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突发故障,从而严重影响到生产秩序和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尽快修复;
以及法定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类似情形,这些都属于司法解释中所认定的可以不受法律规定范围限制而开启的加班行动。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员工不服从安排开除有补偿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