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宣告无效的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所签订;
合约条款明显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
以及行为人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着故意欺骗对方,表述出的真是意图并非真正所想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合同法规定的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亦称为要物合同,这类合同除了要求签订双方在合同中表达真实合意外,还必须实际履行并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形式上的现实交付动作后方可正式成立生效。
依据合同生效所需要的要素内容,即在表达合意之外是否还需要其他现实达成因素来区分,可以将合同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诺成合同;
另一种则是实践合同。
这种划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及实际应用价值,旨在明确合同是否已正式成立以及确定标的物所有者对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时间点。
其中,较为典型的实践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如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以及定金合同等。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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