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顺利进行现场勘查与案件调查工作并收集相关证据,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当事双方暂时交出所驾车辆。
在这种情况下,有时会仅扣押其中某一方的车辆,也有可能同时扣留两方车辆。
对于因事件调查和鉴定工作而需要暂扣事故车辆及对应行驶证件的行为,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当场开具并向当事双方交付“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相关处理程序,对于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肇事者,若他们选择驾车逃离现场,将会面临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给出的金额不等的罚款处罚。
同时,依据法律规定,此类肇事者也将有可能被处以十五天以下的拘留措施。
然而,若因为违法违规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使得他人受到重伤甚至死亡或对公共财产产生了巨大的损失和破坏,那么这样的行为表述为“交通肇事罪”。
值得注意的是,若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选择擅自离开现场,那么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监禁处罚;
并且,若由于逃逸事件直接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情况,行为人将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在此,我们需要理解的是,所谓的“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为了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选择离场逃离现场的行为。
要判断一个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事故逃逸”,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深入细致的剖析:
首先,需要评估这个行为人本身是否清楚明确地知道自己已经造成了交通事故,这就不仅仅是看他个人的陈述供述,更应该从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时间、地点、道路状况以及这个行为人所拥有的相关知识和经验等多角度去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以此确定他是否真正了解到自己已经造成了交通事故。
倘若行为人实际上并不知晓自己已经制造了交通事故而继续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的话,由于缺少主观上的认知,就不能够按“交通肇事逃逸”来予以判定。
其次,我们要判断这个行为人是否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心态,这里的法律责任涵盖了刑事法律责任在内,同时也包括了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这些方面。
最后,我们需要研究他在事实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实际行动。
只有那些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行为人在初次接受事故处理机构处理期间这段时间内的逃跑行为,才能纳入我们本次讨论的“逃逸”范畴之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一方车辆被扣压合法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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