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不允许请求退还聘金或礼物。
然而若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女方需向男方支付彩礼作为补偿:
首先,如若男女双方已正式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却未能同居共处;
其次,倘若男方在婚前为了支付彩礼而面临经济困境,丧失独立自主的能力,那么在结束婚姻关系时便有充分理由申请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离婚女方彩礼三金是否需要退还
一般来说,“三金”亦涵盖于彩礼范围之内。
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如若夫妻决定终止婚姻,那么彩礼及“三金”并不需要归还。
即便男方试图通过法律途径寻求退还,其诉求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诸如夫妻虽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曾共同生活过;
又或者男方在婚前支付彩礼的行为已经导致他自身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等,若在离婚之际男方提出要回彩礼的请求,女方便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女方彩礼是不是全部退还”,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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