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飘窗的所有权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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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规定,飘窗作为房屋的一部分,产权归住房所有者。个人安装的飘窗归个人所有,开发商安装的则属共有部分,购房后归业主所有。未经许可使用飘窗顶部放置空调等,构成对业主住宅空间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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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关于飘窗的所有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飘窗被视为属于房屋的一部分,同样也是该套住房产权人所拥有的财产权范围之内。

假如飘窗是由购房者自行安放的,那么它的所有权自然应当归属至个人;

但是,若是由开发商在建房阶段预先设计和安装好的,则这部分飘窗应当被视作整个房产的共同财产部分。

当购房者成功购买房产后,飘窗的所属权益即无条件地转移给业主个人所有。

在此前提下,倘若有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顶部放置空调室外设备的话,就构成了对业主自主安排住宅空间的不当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所做出的法律规定如下:

融资租赁合同系指在该类合同中,出租方应按照承租方对于特定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选定的出卖方采购相应的租赁物,并将其提供给承租方加以使用。

而承租方则需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作为报酬回报。

在这一过程之中,此类合同所规定的内容通常涉及到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以及相关的检验方法;

同时也应注明租赁期限以及租金的构成、支付期限与方式,以及币种的挑选等重要条款。

此外,还需要包括一些法定的其余具体内容。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关于飘窗的所有权”,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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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飘窗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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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飘窗的所有权
《民法典》规定,飘窗作为房屋的一部分,产权归住房所有者。个人安装的飘窗归个人所有,开发商安装的则属共有部分,购房后归业主所有。未经许可使用飘窗顶部放置空调等,构成对业主住宅空间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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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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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窗外墙开裂由谁负责?
可以找开发商负责,因为墙体出现裂缝一般都是开发商施工不当造成的。所以可以要求开发费维修,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房屋开裂严重的话,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赔偿违约金。要是开发商不承担责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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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咨询飘窗使用权归谁所有,,我买的是二手房!
[律师回复] 此时看阳台是公用阳台,还是房屋内阳台。如果是公用阳台,则一般属于全体业主,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如果是房屋内阳台,则属于房屋所有人。为了更好理解,以一个案例为例:
案情:原告:陈某  
被告:某某书店  
下半年,原告陈某购买了坐落在繁华路段临街商住楼二楼的住宅房一套。底层店面房为被告某某书店住所。2月,经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批准同意,被告在外墙设置户外广告。被告的广告牌用铁架支撑,使广告牌距离二楼阳台外墙约30厘米,整个广告牌面积将二楼阳台外墙面全部遮掩。牌面上写有“某某书店”等文字内容。原告认为广告牌虽离二楼阳台外墙面约30厘米,其仍占用了二楼阳台墙外的空间,若要在该处安装空调、晾衣架等,必将受到妨碍,遂多次找被告交涉。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对其二楼阳台外墙横向空间没有优先利用权二楼住宅阳台外墙的外侧属于公用部分,并非由二楼住户所专有,不同意将广告牌拆除。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拆除被告在其所属房屋二楼阳台外侧面树立的广告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并非一般的不动产相邻关系之争,而是对二楼阳台墙外空间由谁利用之争议。虽然我国民事立法至今尚未明确规定空间权法律制度,但根据一般法理原则,同一幢高层建筑物中的不同所有权主体对各自墙外横向合理空间可以优先利用,他人不得妨碍。某某书店在其门面上方完全有足够的空间设置招牌和广告牌,并未达到非在二楼阳台外设置广告不可的程度。因此,由某某书店拆除广告牌以排除妨碍,合乎公平合理之精神,亦为一般人所认同。据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判令被告某某书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将设置在原告陈某二楼阳台外墙处的广告牌拆除。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建筑物周围空间的立体化利用已随处可见,特别是临街建筑物墙外空间的利用具有经济价值,因此建筑物墙外空间利用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高层建筑墙外横向外空间究竟应由谁利用呢?我国民事立法至今对空间权尚未作出规定。本案中,尽管原被告对一、二楼分别享有所有权,同时对共用的墙壁、楼梯等享有共有权,但对建筑物二楼阳台外侧可利用的水平空间利用权属于原告还是被告,或者属于双方共有,抑或属于全体所有权人共有,存在争议。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本案既非相邻关系纠纷,亦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而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衍生出的一种并不鲜见的新类型纠纷,笔者称其为“建筑物周围空间利用权纠纷”。  
双方争执的二楼阳台墙外空间利用权的问题,我国民事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二楼阳台外侧的横向可利用空间的利用权与二楼房屋所有权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形成了一种事实上不可分离的状态,如果取得了二楼的所有权,应当认为对相应的二楼阳台外侧的横向可利用空间享有利用权。审判实践中为调整目前大量存在的空间利用现象,法院可以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和社会大众所共同认可的准则进行评判。高层建筑物是属于不同的所有权主体共有,其中一个所有权主体对墙外横向合理空间的利用总应遵守一个公共准则,才符合公共利益。这就需要法官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所要调整的社会秩序之间寻求平衡点  
根据社会大众的一般观念,同一幢高层建筑物中的不同所有权主体,对各自墙外横向合理空间有优先利用的权利。例如:自家空调室外机及晾衣架的安装,一般只能安装在自家外墙的合理空间内,而不能任意安装到邻人的外墙上。假如允许同一幢多层建筑中的不同所有权主体可以任意利用邻人的墙外空间,必然会导致空间利用的混乱局面,人为地引发纠纷,影响社会安定。从生活实际来看,这也符合惯例和公平合理的精神。被告所设置的广告牌虽未直接使用原告所购房屋二楼阳台的外墙,但对二楼阳台墙外横向空间进行利用时,显然妨碍了原告的正常使用,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的公平原则,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裁判方向应属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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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楼上将空调外机放在楼下家飘窗外上层,如果给楼下用户的权益造成了侵害,让其移机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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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做法人因犯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受侵权职责。  根据法律限定推定做法人有犯错,做法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犯错的,应当承受侵权职责。  第十五条承受侵权职责的方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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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除危险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导致损害;导致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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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房屋的宣传单页上写的有飘窗,而现在快要交房时没有飘窗,属于欺骗消费者吗
[律师回复]   
1、宣传单上写着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是违法的。
2、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规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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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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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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