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违法采取裁员措施,则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对雇员进行赔偿;
若雇主因经济原因而实施裁员,则需根据员工在该公司服务的年限,以每多一年即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基础薪资为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此处所提及的月薪,特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有哪些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须遵循以下规范化程序:
首先,需在三十天前,向所在地区的工会或全体员工公示所面临的经济困境及相关生产经营数据等详细信息;
其次,拟定出具体的裁减人员计划并予以公布;
再次,广泛征求工会及全体员工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各方意见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正;
在此基础上,将修订后的裁减人员方案及工会或全体员工的反馈意见上报至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并认真聆听该部门的指导意见;
最后,经由用人单位以官方形式对外宣布正式的裁减人员方案,并依法依规与需要解雇的员工完成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向被解雇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开具相应的裁减人员证明文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经济性裁员与普通裁员的赔偿是多少”,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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