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有什么区别吗
享有权属与额权分配之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产生的法律基础有所不同。
房屋的共同共有乃是基于特定的共同关系形成的,而这种共同关系是否存在则构成了此类所有权产生的必要条件;
其次,在共同共有制度下,共有的房屋并不进行份额分割,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的房屋均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只要共同关系持续存在,便无法对各共有人所拥有的房产份额进行明确划分;
最后,在处理共有房屋的问题上,两种制度也存在显著差异。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是什么
1.二者之所以得以设立的根本原因存在差异:
共同共有制度建立之基础在于存在共同关系,但按份共有制度则无需此实质条件作为根基。
2.对于所享有的权益方面有所区别:
在按份共有形态下,每位共有权人对于共有物的享有往往局限于自己的特定部分,因此相互间的制约力度较为有限。
反之,在共同共有体制下,各共有权人的权益涵盖了整个共有资产,并不单限于自身应得的那部分产权,因而在原则上需要获得所有共有权人的集体认同之后方可实施对共有财产的使用与收益等各种行为。
3.关于分割权限的限定存在着显著差异:
在按份共有形式下,除非是因为共有物资无法满足特定用途或者有关合约明令禁止在特定时期进行分割外,任何时候共有权人都有权提出切割共有物。
相反,在共同共有形态中,各共有权人无权要求对共有物进行分割。
4.对共有物的管理方式亦具个性区分:
5.对各自所占有的份额可否进行任意处置方面存在差异:
在按份共有结构中,各共有权人均能自主决定如何处理属于自己那份的权益;
然而,在共同共有环境下,却无确定划分应得份额这一说法。
6.共有关系能否得以维持长期性这一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
从本质上看,按份共有特性使然,使得各共有权人间缺乏如婚姻家庭之类的关系纽带,故而这类共有关系通常呈现出短暂性的特点;
相比之下,在共同共有形态下,各共有权人间的联系相对更为紧密稳固,所以此类共有关系能够维系的时间较长。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有什么区别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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