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有哪些
关于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两者的起源有所不同。
房屋的共同共有乃是基于特定的共同关系而形成,只有在这种共同关系得以维持时,才会引发其存在;
其次,二者所享有的权益范围也大相径庭。
在共同共有体系下,每一位共有人对于共有的房屋都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且不需要进行任何份额的划分,只要共同关系仍然存在,便无法将各个共有人的房产份额进行明确的分割;
最后,对于共有房屋的处理方式也是两种制度之间的显著差异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按份共有的房产可以将自己份额出售吗
按份共有的房产,按份共有人可以将自己享有的份额出售。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所占房屋份额时,应预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或者其购买的条件不为出卖人满意时,才可以出卖给其他人,否则其他共有人可请求法院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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