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有什么区别
关于房屋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之间的区分,其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共同共有存在的前提条件在于具有共同关系,这使得所有共有人对于该共有物拥有绝对的权利,他们无权对该共有物进行分割,并且任何有关其管理事项都必须获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赞同方可实施;
其次,与此相对照,按份共有则不存在类似的约束,各个共有人只需要确保自身应有的份额得到保障即可,而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便可随时要求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同时,在涉及到管理权限时,也只需取得过半数以上(即超过三分之二)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房产共同共有离婚后如何分割
关于房地产共同共有的离婚后分配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下:
1、关于婚前购置的商品房。
如该住宅房是由一方支付全部购房款,那么该房屋便归属于其婚前所购住宅的私有财产,为该方单独享有所有权。
但倘若房屋是由双方共同支付款项购买,依照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房屋应视为双方依据份额而共享,双方按照各自所占比例对房屋进行划分;
2、婚后购买的商品房。
假设住宅物是用双方婚后所得财产资金购买的,那么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此类房屋应视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拥有。
无论产权证上标明的为哪位配偶名字,此类房屋都被视为夫妻两人共同拥有的财富,通常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共识,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产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有什么区别”,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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