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摊销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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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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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形资产摊销法律规定:企业购买的软件若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可按此方式进行会计核算,折旧或摊销年限可缩短至最短两年。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按直线法计算,允许扣除,摊销期限不得低于十年。
无形资产摊销有哪些规定

一、无形资产摊销有哪些规定

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规定具体如以下所述:

1.鉴于企业以购买方式获得的软件,只要满足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就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并且在折旧或者摊销时,其年限是可以适当予以缩短的,最短可以设定为两年(包括2年在内)。

2.无形资产根据直线法来计算的摊销费用,这是被允许进行扣除的。

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则不得低于十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多久

关于无形资产摊销的年限,须依据具体情况而作相应评估与判断:

在大多数的情形之下,我们建议无形资产的摊销期应当不少于十年。

然而,对于那些公司或机构购买了符合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产品的情况,他们可以依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标准予以会计处理,这其中的摊销期限则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予以缩短,当然也需要至少两年时间。

接下来,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三种常见的无形资产摊销计算方式:

首先是“直线法”,即通过均衡地将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分配,从而计算出的无形资产每年的摊销额便等同于无形资产购入总值除以其使用期限;

其次是“产量法”,这种方法主要是以无形资产在整个使用寿命周期中所产生的产量作为基础来计算其应摊销金额,具体来说,每单位产量所需的摊销额便是由每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乘以该期实际达成的产量;

最后一个是被称为“加速摊销法”的方法,这种方法意味着在无形资产使用的初期阶段将会有更多的摊销额计入,因此,每年的摊销额就等于年初时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乘以该年的摊销率,而这个摊销率可以用该无形资产仍可使用的年数除以无形资产实际使用年数再乘以百分之百来计算得出。

需要注意的是,无形资产摊销具备以下几个鲜明特征:

它们通常并不具备实体形态;

具备可辨认性的特质,可以从企业本身中独立出来且价值能够单独得以体现;

同时它们还属于非货币性的长期资产范畴,因为它们能够在未来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无法事先准确预估,并且其使用周期往往会超过一年之久。

总的来说,无形资产摊销的年限应当依据具体情形来作出决定,而关于计算方法也有多种选择,但请务必记住,由于无形资产并不具备实体形态,而且其摊销年限也不能够超过法定的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无形资产摊销有哪些规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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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
[律师回复] 依据财税[2013]7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及国税发[2008]116号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研究开发的项目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可以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包括: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9)企业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0)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11)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12)新药研制的临床实验费13)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上述研发费用范围的调整是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不是仅针对中关村高新,而是全国高新适用。s/1sl95R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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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摊销税法规定是什么
外购软件如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条件,可视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折旧或摊销期限可缩短至最短两年。无形资产摊销采用直线法,摊销费用可扣减,但摊销年数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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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的“摊销”这个词在会计中是经常会提及的,我们这些非专业的人对于摊销都是不清楚是什么意思的,那么什么是摊销的?土地摊销的年限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与折旧一样,可以选择直线法和加速法来摊销无形资产。从金额上看,一般情况下,摊销的费用相对于折旧费用要小很多,也就是说,大多数公司固定资产要远远大于无形资产,因此摊销和折旧一般会放在一起披露而不加区分。
土地使用权在各种情况下的摊销
1、外购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按要求计提摊销。
2、企业在外购的土地上构建厂房、办公楼等自用固定资产时,在资本化期间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计入构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计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后停止资本化,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计提的累计摊销一般计入管理费用里。
3、企业将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出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其占用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因为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
4、企业持有的准备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董事会等做出相关决议时,要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5、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6、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7、企业取得的建筑物的时候购买价款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但是这个价值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那么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随同建筑物计入固定资产,以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会随着这个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8、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那么要计提摊销,当月增加当月开始计提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计提摊销。(无形资产章节讲到的需要计提摊销的情况)
9、企业单独计价计入固定资产核算的,那么不需要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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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怎么计算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基于其初始成本与预期残值的差额计算。如已发生减值,需从该金额中扣除已提的减值准备。对于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通常预设为零,在摊销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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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摊销如果没有合同规定年限跟法律规定年限的是按不超过十年进行摊销吗?
[律师回复] 最短期限为2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务软件为无形资产,购买摊销会计分录如下。
1、购入财务软件,分录为:借:无形资产-财务软件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无形资产当月增加当月开始摊销: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贷:累计摊销扩展资料:
1、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2、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3、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某项无形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4、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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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多长时间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通常建议不少于十年,特殊情况如软件产品可能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标准处理,摊销期限酌情缩短但不得少于两年。摊销计算方法有直线法、产量法和加速摊销法。无形资产是非实体、可辨认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其摊销不具实体形态,年限根据实际有效期限确定,且需考虑经济效益的未来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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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摊销是如何摊销的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针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给予企业三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 1.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此种选择方式,对开办费的扣除方法,税法上遵从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均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也就是说无论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扣除都可以从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扣除(归集)。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2006年11月版)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这里“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与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对此项的差异处理应予以关注。 因而,此种方式下,对开办费的摊销时间,无论企业成立于何时,也无论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均为企业开始经营之日,而不是开办费的发生当期。 2.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此种摊销方式与前述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前述处理方法是分期归集,一次摊销,此种方式则是分月归集,次月摊销,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种处理方式,主要是针对2008年新成立的企业,或2008年之前成立但在2008年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处理开办费,一经选定,就不得改变。 3.以前年度未摊销部分的开办费,可在2008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分期摊销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对于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可根据前述两种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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