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规定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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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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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形资产的计提折旧期限应不少于10年。 对于长期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如有法律或合约规定其使用寿命,则按此规定或约定周期分阶段折旧。 企业整体出售或清算时,外购商誉支出部分将扣除许可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投资资产”指企业对外参与权益型及债权性投资所产生的所有资产。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规定是多久

一、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规定是多久

依据相关法规,无形资产的计提折旧期限应该不少于10年之久。

对于那些作为长期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如果有相应的法律约束或有效的合约约定了其使用寿命的,则可根据这些明确规定或约定的周期进行分阶段折旧。

而在企业整体出售以及清算的情况下,对于外购商誉支出的部分,相关部门将为其扣除许可费用。

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十四条被定义为“投资资产”,它泛指所有由企业对外参与权益型投资及债权性投资所产生的所有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多久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需视情况而定:

1、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摊销期不少于10年;

2、如果是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符合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期限可以适当缩短,至少两年。

一、无形资产摊销计算方法如下:

1、直线法,将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均衡地分配于每一会计期间,无形资产年摊销额等于无形资产取得总额除以使用年限;

2、产量法,按无形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所提供的产量为基础来计算应摊销额,每单位产量摊销额等于每期无期资产摊销额等于每单位产量摊销额乘该期实际完成产量;

3、加速摊销法,属于无形资产在使用的前期多计摊销,年摊销额等于年初无形资产账面净值乘年摊销率,年摊销率等于无形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除以无形资产使用年数和乘100%。

二、无形资产摊销具有以下特征:

1、不具有实物形态;

2、具有可辨认性,可与企业自身分离,价值能单独反映;

3、属于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未来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能提前确定,而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总之,无形资产摊销年限,需视情况而定,有多种计算方法,但是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且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规定是多久”,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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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的“摊销”这个词在会计中是经常会提及的,我们这些非专业的人对于摊销都是不清楚是什么意思的,那么什么是摊销的?土地摊销的年限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与折旧一样,可以选择直线法和加速法来摊销无形资产。从金额上看,一般情况下,摊销的费用相对于折旧费用要小很多,也就是说,大多数公司固定资产要远远大于无形资产,因此摊销和折旧一般会放在一起披露而不加区分。
土地使用权在各种情况下的摊销
1、外购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按要求计提摊销。
2、企业在外购的土地上构建厂房、办公楼等自用固定资产时,在资本化期间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计入构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计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后停止资本化,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计提的累计摊销一般计入管理费用里。
3、企业将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出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其占用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因为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
4、企业持有的准备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董事会等做出相关决议时,要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5、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6、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7、企业取得的建筑物的时候购买价款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但是这个价值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那么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随同建筑物计入固定资产,以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会随着这个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8、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那么要计提摊销,当月增加当月开始计提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计提摊销。(无形资产章节讲到的需要计提摊销的情况)
9、企业单独计价计入固定资产核算的,那么不需要计提折旧。
商标权的摊销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权的摊销期限是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税法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筹办费应自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少于5年。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单独计算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期,凡合同有年限规定的,按合同规定的年限摊销,无合同规定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所以,商标权的摊销期限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不能少于十年的期限摊销。
二、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三、商标权的取得
1、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2、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1)使用原则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3、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四、商标权的终止
(1)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如何理解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
[律师回复] 依据财税[2013]7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及国税发[2008]116号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研究开发的项目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可以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包括: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9)企业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0)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11)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12)新药研制的临床实验费13)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上述研发费用范围的调整是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不是仅针对中关村高新,而是全国高新适用。s/1sl95R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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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规定
[律师回复] 依据财税[2013]7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及国税发[2008]116号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研究开发的项目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可以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包括: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9)企业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0)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11)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12)新药研制的临床实验费13)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上述研发费用范围的调整是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不是仅针对中关村高新,而是全国高新适用。s/1sl95R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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