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哪些费用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雇主在招揽新员工之际,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目索取以下各项费用:
(1)未经允许扣留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它各类有效证件;
(3)或以其他名义向求职者征收财务资源。
若雇主违反上述规章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可能受到如下严厉惩戒:
(1)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求职者本人所有被扣押的证件;
(2)按照每名求职者五百元至两千元不等的标准进行罚款;
(3)对于因此而对求职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工作10年以上的职工吗
在雇主方面,单位拥有权利在特定情况下解聘为公司服务超过十年的员工。
然而,如果入职已达十年之久却遭受裁员,那么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获取相应的赔偿权益。
具体来说,针对此类问题的经济赔偿,应根据您在公司任职的年限进行评估和确定。
在您每多在公司服务一年的时间里,雇主要按照每个月固定薪酬的金额来支付给您补偿金。
若您在公司服务了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整年的时间,也视作一年计算;
而如果服务未达到六个月,雇主要支付您半个月薪资作为补偿金。
在此规定中所提到的“月薪”是指您在与雇主签署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时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实得工资,这包括所有应发工资科目。
如果是由雇主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擅自作出的裁员决定,那么他们还需按照该经济补偿标准,以双倍的金额来对您进行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哪些费用”,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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