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证与反证有什么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在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事件分别出示反面证据,然而均无法充分反驳对方所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对其中一方所提举证据的证明力度与另一方进行相对比较,进而对证据证明力更为显著的一方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二、本证与反证的区别是什么
本证与反证,主要依据其与证据及证明责任承担者之间的关联性来进行区分。
所谓“本证”,即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实其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
相较之下,“反证”则是指无需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用以证明对方所主张事实并不属实的证据。
关于这两者的区别如下:
首先,举证人是否具有举证责任明显存在差异。
对于本证的提交者而言,他们担负着举证责任,所提出的证据属于本证;
然而,另一方则无主动举证之义务,可直接对对方所提交的证据展开反驳,表现形式为反证。
其次,本证与反证的实际功能也有所不同。
本证的主要目的是使司法机构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产生明确且坚定的信任,进而加以认可;
反之,反证的主要功能则在于使原本由本证证明的事实得到质疑,导致法院无法对此作出确认。
第三,双方对提交证据的具体要求亦有所差别。
本证的提交方需遵守法律定下的规定,通过举出本证以证明相关事实,若未履行此项义务,法院将有权不作认定。
因此,他们有必要积极主动的提出本证。
然而,对于反证的提交方而言,虽然法律同样未强制规定其必须提出反证,但其仍可选取拿出反证,从而使法官对本证产生怀疑,亦可不举证,交由法官对本证真相进行审查核实。
最后,本证和反证在证明力上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举出本证需强力证明某一事实为真,而反证只需达到影响法官对该事实的评估或判定即可。
换言之,本证不仅应足够使法官信服该事实成立,否则如遭反证冲击,便须采取补充举证等方式继续证明该事实,或者宣布放弃本证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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