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证与反证的关系是怎样的,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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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只是各自对需要证明的事实所起的作用不一样而已。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反证的目的与作用在于削弱、动摇本证的证明力。而本证通常先于反证提出。2、本证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
本证与反证的关系是怎样的,有什么区别?

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大家可能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但是把证据分成本证与反证,可能大家就不是很熟悉,今天律图为大家解释一下本证与反证的关系。同时,再为大家区分一下本证与反证,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本证与反证的关系是怎样的

按照举证双方对所举证事实是否负有客观证明责任,我们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本证与反证并不是从证据提供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来划分的,也不能从是对原告有利还是对被告有利的角度来划分。原告、被告、第三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都是本证。

由此我们可知,本证与反证是根据举证双方对所举证事实是否负有客观证明责任对证据进行的一个区分。只是各自对需要证明的事实所起的作用不一样而已。

其中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原告提出的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都是反证。证明责任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无关,因此,本证和反证的区分也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无关:原告和被告都可能提出本证,也都可能提出反证。所以,本证与反证的根本区别在于证据的作用是肯定自己的主张还是否定对方的主张。

二、本证与反证的区别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诉讼促进义务和真实诉讼义务,对相对人的事实主张和举证有指摘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以下列方式为之:

(一)提出新的事实主张,并辅以证据证明,以否定本证事实;

(二)提出反证,以否定、削弱本证事实;

(三)对本证事实及证据进行说明,以指出其错误及不实之处。

由上可知,对于本证与反证在诉讼中都是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的。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反证的目的与作用在于削弱、动摇本证的证明力;而本证通常先于反证提出。

2、本证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使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实践意义:(1)有助于明确提供与调查证据的顺序;(2)有助于区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要求;(3)方便法院作出裁判。

在区分的时候我们还应该注意:反证不是对对方证据的反驳性证据,人们有时容易将反证误认为是反驳性证据。反驳性证据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针对对方所提证据,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的证据,是对证据反驳的依据。反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真实。

以上就是关于本证与反证关系的资料,总的来说本证与反证主要的关系就在于两者对所举证事实是否负有客观证明责任这一点上,希望能够帮助到你,如果不能够解决到你的问题,你可以到律图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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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性质不同。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如在一合同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如被告证明原告违约,不产生付款义务则为反驳,如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因原告违约而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则为反诉。

二,独立性不同。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则不具有诉讼性质,不主张独立的请求和权利。反驳仅是对原告请求和理由的简单、直接否定,不构成独立的诉,反诉与本诉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且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反诉部分的审理而反驳必须依存于本诉,而且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请求。
第三、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而反驳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第四、对抗方法不同。反驳是直接否认对方的权利,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方法,只是证明原告的诉讼不能成立或不能全部成立,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或部分败诉,并不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对原告主张什么权利。反诉则是一种积极的进攻方法,被告不是直接否认原告的权利而是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而且还要求判决自己胜诉,支持自己的诉讼。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原告亦有一定过错抗辩,即为反驳。经审理属实的,可直接从原告请求的数额中扣除。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或侵权责任,被告以另一法律关系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原告对被告负有债务,要求抵销原告诉讼请求的,属反诉。
第五、作用不同。反驳只能使原告请求全部或部分不成立而败诉。反诉则起抵销、吞并和推翻原告请求甚至达到反给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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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区别

一,法律性质不同。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如在一合同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如被告证明原告违约,不产生付款义务则为反驳,如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因原告违约而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则为反诉。

二,性不同。反诉是一种的诉讼请求,反驳则不具有诉讼性质,不主张的请求和权利。反驳仅是对原告请求和理由的简单、直接否定,不构成的诉,反诉与本诉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且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反诉部分的审理;而反驳必须依存于本诉,而且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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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
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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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知识产权是私权,它是由私法确定的关于私人利益的权利。
其次。活动自由是指保证竞争者有施展其经营本领的自由。

2)公共利益。保护竞争者能正常地发挥其经营能力,归纳起来,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和其他相关的工商业成就,但是,它们也可以特定化,对人类有使用价值,而且能够为人所控制,所以它们属于广义的物,但是并不仅仅限于智力成果,诸如工业产权所保护的商标、发行权和改编权等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又赋予作者发表权和署名权等人身权利。
最后,因其客体的无形性质,为社会提供货真价实的服务和商品,保证社会的整体秩序。

3)消费者利益。这个特定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它们是无形的。值得注意的是,若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都不是或者至少主要的并不是智力创造成果。它一方面赋予作者复制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个的法律部门。知识产权一般被划分为两部分、科学作品,其主体是文化创作者,而后者的客体是技术发明创造以及商业领域中的成就,其主体是技术创作者和商业经营者。不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与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是两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再次,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统一。这种双重属性在著作权上体现得尤其充分,时间性,一般物权原理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但是,而是商业经营、机械制作或者投资行为的直接成果。保护它们并不是为了鼓励智力创造,而是为了保护投资或者劳动投入的收益。所以,例如地域性。尽管如此,知识产权法仍具有较突出的相对性,其各项法律在以民事实体法为主的同时,还包括行政法,可简称为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其中前者的客体是文学、艺术,知识产权是准物权,即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客体的支配权。从理论上来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属性,即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这不过是所有法律制度之间相互配合的一个例证而已,例如计算机程序和电子数据库等,它们都被纳入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冲淡了著作权作为文化产权的色彩,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了、工商业中的智力成果及其他相关成就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是智力创造成果,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新客体同时具备作品和工业技术成果的双重属性。我国法学界通常把它视为是民法的一部分,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对之作了专门规定。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消费者的利益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直接客体。总之。随着时间的推移、商标、经营经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公共利益的色彩日益浓厚,逐渐转化成为一种市场行为控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是市场竞争所涉及的各方面主体的合法利益:

1)竞争者的利益。体现在保护竞争者的劳动成果和活动自由两方面。所谓劳动成果包括竞争者的商誉,正确认识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笔者在此试图提出自己的拙见,就教于法律同行。所谓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通过制止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初源于民法中的侵权法,知识产权具有一些特殊性、著作权中邻接权的客体等,前者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享有使用权,后者是指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知识产权法即是调整因上述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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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本证与反证的区别
[律师回复] 本证与反证的分类根据是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所谓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所谓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
1、举证人是否有举证责任不同
本证的提出方对证明负有举证责任,提出的证据为本证;另一方没有主动举证的责任,反驳对方所举出的证据为反证。
2、本证与反证的作用不同
本证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使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
3、对提出证据方的要求不同
本证的提出方,要证明这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举出本证加以证明,否则法院不予以认定,因此是必须要主动提出。而对于反证的提出方,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要提出反证,其可以举出反证用于动摇,也可以不举出反证,由法院对本证进行考证。
4、证明力的要求不同
本证的举出需要强有力地证明一个事实,而反证只用达到动摇法官对这个事实的判断即可,也就是说本证必须达到让法官确信才可能成立,否则被反证动摇后,该事实要继续举证证明,或者不予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两者有本质区别、也有一定的联系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般是指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地方治安法规;犯罪则是触犯了《刑法》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满足了法定刑事立案条件,即构成犯罪。 一、危害程度上的区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两者的最主要区别就是危害程度上的差异,危害等级不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等级略低,对公民及其社会造成的损害还处于“可以原谅”的程度,危害情节较为轻微,一般可以以治安拘留的形式加以教育和处罚,以促其警醒和改正。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均在较为严重以上,属于最高的违法“等级”,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对其处罚也是最严厉的:刑罚处罚。在任何一个国家,刑罚的处罚都是最严厉的处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制裁。 二、两者的联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在处罚上虽然有天壤之别,但两者的联系却是非常密切的,可以用“一步之遥”比拟两者的关系。很多时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仅仅差那么一点点,危害人的行为略一“深化”,就会构成犯罪。这一点,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即可以体现(见下)。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刑事责任与治安处罚: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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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与反证有什么关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双方对同一事实提供相反证据且均不足以推翻对方时,法院应综合案情,比较双方证据的证明力,认定证明力较大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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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两者有本质区别、也有一定的联系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般是指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地方治安法规;犯罪则是触犯了《刑法》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满足了法定刑事立案条件,即构成犯罪。
一、危害程度上的区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两者的最主要区别就是危害程度上的差异,危害等级不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等级略低,对公民及其社会造成的损害还处于“可以原谅”的程度,危害情节较为轻微,一般可以以治安拘留的形式加以教育和处罚,以促其警醒和改正。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均在较为严重以上,属于最高的违法“等级”,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对其处罚也是最严厉的:刑罚处罚。在任何一个国家,刑罚的处罚都是最严厉的处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制裁。
二、两者的联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在处罚上虽然有天壤之别,但两者的联系却是非常密切的,可以用“一步之遥”比拟两者的关系。很多时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仅仅差那么一点点,危害人的行为略一“深化”,就会构成犯罪。这一点,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即可以体现(见下)。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刑事责任与治安处罚: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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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问题解答如下, 两者有本质区别、也有一定的联系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般是指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地方治安法规;犯罪则是触犯了《刑法》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满足了法定刑事立案条件,即构成犯罪。
一、危害程度上的区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两者的最主要区别就是危害程度上的差异,危害等级不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等级略低,对公民及其社会造成的损害还处于“可以原谅”的程度,危害情节较为轻微,一般可以以治安拘留的形式加以教育和处罚,以促其警醒和改正。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均在较为严重以上,属于最高的违法“等级”,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对其处罚也是最严厉的:刑罚处罚。在任何一个国家,刑罚的处罚都是最严厉的处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制裁。
二、两者的联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在处罚上虽然有天壤之别,但两者的联系却是非常密切的,可以用“一步之遥”比拟两者的关系。很多时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仅仅差那么一点点,危害人的行为略一“深化”,就会构成犯罪。这一点,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即可以体现(见下)。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刑事责任与治安处罚: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侄女在上大学的时候发布了一个专利,想请问一下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是什么?它们有什么联系?
[律师回复] 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同之处
一、调整对象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
(1)主要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2,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
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特征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即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对行为主体而言,法律不是直接规定其享有哪些权利,而是规定其负有哪些不作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裁违法行为来保护自由公平合理竞争,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知识产权法特征:
(1)法定时间性;
(2)须经法律直接确认,即国家授予性;
(3)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权利;
(4)须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三、所坚持的原则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知识产权法原则:
(1)智力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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