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全款房子加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双方结婚前由一方单独购买的房屋,在婚后被追加配偶姓名至房产所有权人名单中,这可视为是该配偶向对方作出的一种赠与行为,因此在此情况下,该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有权就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共同所有的约定,并且这种约定对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前全款房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所购置的住宅通常并不被视为共有资产,当然,前提是房屋产权认定为双方共有的情况例外;
更为详细的说,当其中一方在结婚前独立承担了全部购房费用,或者是由其父母代为操办购房事宜,且房地产证上仅有该方单独所有者的名字时,那么这项房产就会被认定为属于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房地产证书上同时出现了两个人的名字,那便可以视作是一种赠予行为,在这种状况之下,这个房子就自然而然地被划入到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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