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归属于哪个法院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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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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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劳务分包合同争议一般由合同签订地所在的县、市、省法院管辖,若无法确定履行地,则转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审理。对于民事诉讼,我国法律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主要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归属于哪个法院

一、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归属于哪个法院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的明文规定,关于因劳务分包合同引发的争议问题,一般的处理方式为由合同签订地所在的县级、市级甚至省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若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无法确定具体的履行地点,则可转由涉案被告人所在地所属法院负责审理案件。

然而,针对民事诉讼程序,我国法律设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即对于任何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均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承担主要管辖权

当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相一致时,则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敬请您牢记以下六条关于施工项目合法性分包的规定:

首先,仅当作业其中有劳务工作环节的时候,我们才能承认您所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其次,这个分包的活动范围应该仅限于建设工程过程中有关劳务方面的作业;

再次,承包方所采用的承包方式必须仅仅涉及到提供劳务以及小型机具和辅助材料。

然而,若出现如下任何一种情况,那么这种行为便是违法的:

第一,如果总承包商把他所承接的工程又转包给了个人;

第二,如果总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把工程转包给了并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三,如果总承包商在施工总承包合同所涵盖的范围内在主结构施工的环节上把工程之外的部分转包给了其他公司,特别要强调的是钢材结构工程并不在此列;

第四,如果专业分包商在他们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除了劳务作业以外的其他环节进行了再次转包;

第五,如果专业作业承包商在其已经承担的劳务业务的基础上进行了再次转包;

最后一点,专业作业承包商除收取了劳务作业费用外,还收取了主要建筑材料款项和大型和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归属于哪个法院”,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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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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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该规定明确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大大减少了因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也符合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但,当事双方可以通过约定仲裁条款规避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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