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部分项目正处于施工阶段,由于资金周转方面的困难,故需启动抵押贷款流程以解燃眉之急。
依照相关法规,企业需
首先将贷款所需申请材料向银行或放贷机构递交审核,待对方完成对抵押工程的价值评估,确认其具有放贷资格之后,方可由公司向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正式办理登记手续。
此外,另需与银行签订针对在建工程的抵押贷款合同,并耐心等待放款的最终批复。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哪些条件
首先,若想将在建工程进行抵押,需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被抵押的项目为在建工程的建筑需求所用的资金;
2、在建工程占据的土地范围内,已按规定全额支付了相应土地出让金,并且已经成功获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在建工程的抵押工作,必须已经获得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必备文件;
4、对于工程的投资方面,应保证自有资金已经达到了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同时还要明确工程施工的进程及竣工交付日期。
其次,在建工程抵押定义为:
为了获取建造工程所需的后续资金支持,抵押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与之关联的在建工程资产,暂不改变占有权的情况下,将其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在建工程抵押转为正式抵押流程是怎样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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