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行法律规定可知,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更改其权属时,若由于依法转让地下建筑、构建物等附属物而引起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理应向土地所在地区县级别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以便由原本的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动登记工作。
就此而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动,从变更登记之日开始生效。
另外,如遇法定情形需对已使用的土地用途予以更改的,相关人员也必须持有相关批准文书,并向土地所在地区县级别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同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展开变更登记工作。
所以,如果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面临更名需求的话,首先应当向当地的房管所递交申请,完成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变更手续,令其权属归属于个人名下;
然后获得变更后的房产证,即可前往乡镇国土所申办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进行出让、转让事宜须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据现行法规所规定,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进行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领域的。
然而,如果某一企业满足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且已经依法获取了相应的建设用地权利,且遇到了破产、兼并等特殊情形,导致其土地使用权合法地发生了转移,则此种情况可作为特例予以考虑。
因此,综述之,我们需要理解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总体原则上并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领域,仅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可以破例处理;
也即当一个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权利,并且由于诸如破产、兼并等特定原因,导致其土地使用权不得不发生转移时。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变更需履行哪些法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