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旧小区更换门禁设备费用由谁出
作为建筑物的配套设施之一,门禁系统理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由他们共享所有权、共同参与管理,而非由物业公司擅自剥夺此项权利。对于所购置的房屋或大厦中自己所拥有的那一部分,业主有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置等各项权益行为。
然而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务必确保不会对整个建筑物的安全性构成威胁,同时也不能侵犯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二、老旧小区改造煤棚强拆对吗
针对城市中的老旧小区改造以及违建行为的处理,无论在改造过程中抑或是对于违法构筑物的拆除处理方面,均不得采取强制拆除手段,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若相关部门计划实施强制拆除措施,必须遵循严格的合法程序。
在确实构成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将通过通知公告等形式,要求小区业主主动进行改造或自行拆除。
若多次发出此类公告后仍无效果,相关部门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强拆申请,只有在获得法院批准后,政府相关部门才能依法对该小区实施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老旧小区更换门禁设备费用由谁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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