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次开庭法官会问什么
在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开庭过程中法官将会提出如下问题供各方当事人进行回答:
首先,关于双方当事人何时相识、通过何种途径相识以及是否具备深厚的情感基础;
其次,询问双方于何时注册结为合法夫妻,以及婚后是否育有子女;
再次,探讨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情感状况,因何种纠纷而产生矛盾以致夫妻感情破裂,是否存在双方分别居住的现象以及双方当事人是否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最后,了解双方是否拥有共同财产和债务,以及是否签署过相关的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同时也会询问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用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二次开庭后多久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法律规定,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若经过二次庭审之后,法庭应在二个月内对其做出终审判决。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亦或是存在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述情況中的任何一种案件,在得到省级、自治区级或直属市级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批或授权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四个月。
若因案件的特殊情况而需要再次延长审理期限,则必须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二次开庭法官会问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